一九九二年,各级民政部门以邓小平同志的南巡重要讲话为指针,积极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各项民政工作都取得了重大成绩。 一、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 基层政权撤区并乡工作取得成效。浙江、安徽、四川、云南四省共撤销县辖区1,865个,全国撤销乡6,743个,精简了机构。同时,新设镇2,084个,以发挥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城乡经济纽带作用,截止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共有镇14,539个、乡33,827个。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干部队伍得到进一步加强,全国居民委员会干部由去年的44.1万人,增加到46.5万人;村民委员会干部由去年的424.4万人,增加到430.9万人;全国共有居民委员会10.4万个,村民委员会100.4万个。平均每个居民委员会有干部4.6人,每个村民委员会有干部4.3人。 二、社会保障事业 农村社会保障网络覆盖面继续扩大,全国建立以一院(敬老院)、一厂(社会福利工厂)、一会(社会保障基金会)、优待五保统筹为主干的农村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数达14,490个,占全国乡镇总数的29.9%,比上年提高了5.7个百分点。各种形式社会保障基金会达22.6万个。比上年增加3.9万个;共积累资金20.1亿元,比上年增加了3.4亿元。乡敬老院的覆盖率已达62.9%。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积极推进,打开了新局面。试点工作从局部推向全国,进而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铺开。到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已有1,000多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工作,其中700多个县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建立了专门机构,近20个县基本建立起了面向全体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3,500多万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截止到一九九二年底,城乡各种福利院已达43,318个,共有床位89.8万张,共收养69.6万人,床位利用率为77.54%。其中社会办福利院41,284个,比上年增加了1,003个;床位74.2万张,比上年增加了6.3万张。 全国城镇社区服务设施达11.2万个,比上年增加了1.9万个,增长20%;其中老年人服务设施为24,198个,残疾人服务设施8,848个,优抚对象服务设施16,952个,社区服务中心及其它服务设施为62,173个。 社会福利生产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到一九九二年底,全国共有福利企业49,783个,职工人数达到190.1万人;全国平均每百个乡镇有福利企业67.4个,比上年增加14.7个。社会福利企业总产值661.8亿元,比上年增加了249.2亿元,其中民政部门办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6,798个,产值100.1亿元。民政部门办的福利企业仍有1,250个亏损,亏损企业的比重由19.8%下降到18.4%,亏损额9,129.5万元,比上年略有增加。各种福利企业共安置70万残疾人就业,街道分散安置的有15.3万人;其中有22万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 一九九二年我国自然灾害轻于上年,属中等灾害年度。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5,133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2,533万公顷,有433万公顷土地绝收。全国约有2.4亿人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54亿元人民币。中央及时拨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11.3亿元。其中约有4,000万人得到了政府口粮救济及穿衣、治病、恢复住房救济。继续推进社会救济改革,加强扶贫工作。一九九二年共扶持贫困户720.9万户,其中有212.9万户脱贫,脱贫率为29.5%。 农村的救灾保险有较大的发展,一九九二年救灾保险投保金17,079.4万元;理赔支出为8,689.5万元。 三、优抚安置工作 一九九二年民政部、总政治部共授予“双拥”模范城(县)称号的城(县)有39个。国家共发放抚恤费18亿元,比上年增长7.1%,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33.7万人,其中烈军属优待金额11.7亿元,比上年增长10.4%。 全国已建有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201个,各种优抚卫生事业单位116个,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684个,烈士纪念建筑物6,957处。 四、社会行政管理 一九九二年全国行政区划调整情况:安徽滁州地区与滁州市(县级市)合并为滁州市;湖北宜昌地区与宜昌市(地级市)合并为宜昌市;四川万县地区与万县市(县级市)合并为万县市;山东莱芜市由县级市上升为地级市;吉林省新设松原市。县减少了46个;增设县级市34个;市辖区增加了12个。 截止一九九二年底民政部批准登记的全国性社团有1,270个;地方社团管理工作进一步展开,省级以下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社团组织15.3万个,注销社团7,654个。 一九九二年申请登记结婚的有998.9万对,其中准予登记结婚的954.5万对,结婚率为16.50‰,向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有146.2万对,其中协议、诉讼离婚的有85.0万对,离婚率1.47‰。 在殡葬改革方面,一九九二年共火化遗体242.5万具,火化率为31.2%。 五、民政事业资金有所增长 国家用于民政事业的经费支出为63.4亿元,比上年增长1.4%。
1992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民政事业主要统计指标比较
(取前十名)
----------------------------------------
农村社会保障网络 | 福利企业总产值 | 全民所有制福利企业百元
覆盖率(%) | (万元) | 产值利润率(元/百元)
------------|-------------|-------------
地 区| 覆盖率 |地 区| 数 量 |地 区| 数 量
-----|------|-----|-------|-----|-------
全 国|29.95 |全 国|6618676|全 国| 4.98
| | | | |
山 东 省|89.68 |江 苏 省|2064910|北 京 市| 18.69
吉 林 省|83.24 |浙 江 省|1029273|上 海 市| 7.96
江 苏 省|80.04 |上 海 市| 693017|黑 龙 江| 7.61
北 京 市|79.02 |山 东 省| 488282|新 疆| 6.36
辽 宁 省|71.11 |辽 宁 省| 361094|山 东 省| 6.04
河 南 省|70.34 |广 东 省| 329896|天 津 市| 5.83
江 西 省|64.59 |天 津 市| 229486|江 苏 省| 5.79
湖 北 省|47.89 |北 京 市| 205709|广 东 省| 4.86
黑 龙 江|44.13 |河 北 省| 154326|宁 夏| 4.86
宁 夏|29.19 |四 川 省| 149502|福 建 省| 4.84
----------------------------------------
------------------------------------------------
城乡各种福利院床位 | 乡敬老院覆盖率 |8.地方安排抚恤和社
利用率(%) | |会救济费增长(%)
------------------|-----------------|-----------
| | | | 有敬老 | 覆盖率 | |
地 区| 床位数 | 利用率 |地 区| 院乡数 | |地 区| 增长率
| | | | (个) | (%) | |
-----|------|-----|-----|-----|-----|-----|-----
全 国|897786|77.54|全 国|21065|62.23|全 国| 7.77
| | | | | | |
上 海 市| 12355|88.11|安 徽 省| 960|99.79|海 南 省|46.74
江 西 省| 52978|86071|江 苏 省| 1294|99.23|上 海 市|26.57
山 东 省| 97241|86.44|山 东 省| 1465|98.65|北 京 市|24.11
江 苏 省| 66505|85.58|吉 林 省| 516|97.35|广 东 省|21.81
西 藏| 1929|84.91|辽 宁 省| 753|97.16|福 建 省|19.44
安 徽 省| 48881|83.09|上 海 市| 178|94.68|天 津 市|15.69
河 南 省| 47627|82.75|黑 龙 江| 763|94.55|甘 肃 省|15.32
湖 南 省| 33393|82.33|天 津 市| 168|91.80|四 川 省|14.64
湖 北 省| 61878|82.23|河 南 省| 1555|89.57|黑 龙 江|12.85
青 海 省| 928|81.47|河 北 省| 2314|89.10|江 苏 省|1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