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是“九五”计划的第一年,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重点突破、全面发展,社会行政管理继续强化,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有所加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现将1996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如下:
一、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持续快速发展,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全年投保人数6594万人,保险收入44.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8.2%和20.1%。全国已有31.6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全年养老金的支出为18197.2万元。截至1996年底,全国已积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99.5亿元。
(二)救灾工作
1996年为重灾年。洪涝、地震、台风等灾害较为突出,对灾区群众的生活、基础设施及社会影响较大,损失严重。旱灾属中等偏轻年份,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4698万公顷,其中成灾面积2123万公顷,绝收面积535万公顷。倒塌房屋809万间,损坏2015万间。受到灾害影响的人口3.23亿人,其中因灾死亡7273人,遭受洪水围困2058万人。部分地区的生命线工程、工矿企业、公共设施也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各类直接经济损失2882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乃至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灾情及救灾工作十分关心,主要领导亲临一线,慰问灾民,现场指挥抗灾救灾工作,把抢险救灾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重要任务。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和民兵在抢险救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出动兵力405万人次,飞机、舰艇6000多架、艘次,机械车辆14万台次,参加各类抢险5.2万人次,抢险转移遇险群众2000多万人次,抢救、抢运、空投各种物资4100万吨。
中央和地方政府加大了对灾害救助的投入,全年自然灾害救济费支出30.8亿元,比上年增长了31.1%;接收的救灾和扶贫捐款、捐物折价共18亿元;救灾周转金、储金储粮会投入10.1亿元。全年不同渠道、不同方式的灾害救助资金投入(支出)总计达58.8亿元。灾民的生产生活得到了较为妥善的安排,在吃、穿、治病等方面,全国救助灾民8430万人次,妥善安置灾区受灾害直接威胁的群众达1216万人,帮助灾民重建住房600余万间。灾害救助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地方政府分级负担的救灾款已占救灾款总支出的30.2%,比上年提高了10.1个百分点。救灾扶贫基金会和储金会等19万个,共积累资金47.9亿元,比上年增加了10.8亿元。
(三)社会救济
改革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在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结合,走救济与扶贫并举路子的同时,发挥了社会互助的作用。国家救济贫困户4149万人次,集体补助贫困户的金额达3.5亿元。民政部门扶持了672.1万户贫困户开展生产自救,当年有200.4万户脱贫,脱贫率为29.8%。农村五保政策得到了较为妥善落实,集体经济供养五保户244万人,共筹集供养金17.7亿元,国家还定期救济26万人。民政部门组织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共募集衣被9500万件,价值约10亿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救济投入的不足。
城市社会救济改革获得了重点突破。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101个城市建立了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比上年增加近80个;共有84.9万人生活在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城镇居民及时得到了国家的社会救济。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已为建立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投入资金3亿元。社会救济标准有所提高:
年平均水平 比上年 与城镇居民收
(元/人) 增长% 入增长率比较
城镇孤老残幼 736 4.8 -8.2
城镇贫困户 368 -27.4 -40.2
40%救济 579 8.8 -4.2
(四)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
城镇社区服务建设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得到了快速发展。全国城镇社区服务设施已达12.7万处,其中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5055个,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5.5%和15.4%。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有25.9万个,比上年增长了10.7%。
城乡各种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稳步发展。截至1996年底,全国收养性福利事业单位为4.3万个,与上年持平;共设有床位100.8万张,比上年增长了3.3%,全国平均每万人口拥有福利床位已达8.2张;收养76.9万人,比上年增长了2.9%。床位利用率为76.3%,比上年略有降低。其中,社会办的敬老院、光荣院有4.1万个,床位84.4万张,收养64万人,收养人数比上年增长了3.1%。
社会福利企业保持了适度的增长,全年福利企业创造增加值433.5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0%。全国共有福利企业5.9万个,比上年减少了0.1万个。企业职工人数有216.8万人,其中残疾职工93.6万人,分别比上年减少了2.4%和0.3%。民政部门直属福利企业亏损额增加,从上年的2.1亿元上升到今年的5.1亿元,扩大了142.8%。城镇、街道分散安置28.4万残疾人就业,其中有13.4万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
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继续扩大。全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乡镇数已达15751个,覆盖率为35%,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乡敬老院的覆盖率为65.2%。每百个乡拥有社会福利企业为68个,
(五)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政策得到落实。国家抚恤补助各类优抚对象447万人,占优抚对象的11.4%。抚恤补助标准得到提高:
年平均水平 比上年 与城镇居民收
(元/人) 增长% 入增长率比较
烈 属 794 6.3 -10.9
在乡革命伤残人员 857 12.9 -4.3
在乡复退军人 445 12.1 -5.1
群众优待烈军属304万户,社会统筹的烈军属的群众优待金额为25.2亿元,比上年增长了9.6%。完成了退伍义务兵、志愿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的安置任务。
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有1316个,各种优抚卫生事业单位122个,国家和社会办光荣院1284个,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单位740个,分散的烈士纪念建筑物7020处。
二、社会行政管理与基层政权工作
(一)行政区划
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行政区划共设23个省,5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117个地(州、盟);663个市,其中地级市218个,县级市445个;1696个县(自治县、旗、特区和林区);717个市辖区。全年行政区划重要变更如下:新增地级市8个,包括河北省撤销衡水地区和县级衡水市设立衡水市,江苏省撤销县级泰州市设立地级泰州市、撤销县级宿迁市设立地级宿迁市,安徽省撤销阜阳地区和县级阜阳市设立地级阜阳市,福建省撤销龙岩地区和县级龙岩市设立地级龙岩市,四川省撤销宜宾地区和县级宜宾市设立地级宜宾市,陕西省撤销汉中地区和县级汉中市设立地级汉中市、撤销延安地区和县级延安市设立地级延安市。县级市增加18个,市辖区增加11个;地区减少了7个,县减少了20个。勘界工作全面启动,全国划定省界9651公里,完成年度计划的94.1%;划定县界约9万公里。
(二)基层政权与群众自治组织
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共设镇18171个,比上年增加了639个;乡27056个,比上年减少了2446个;街道办事处5565个,比上年减少了31个。撤区并乡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目前全国县辖区仅剩下544个,比上年又减少了159个。
全国共有居委会11.4万个,比上年增加了0.2万个,居委会委员有49.3万人,平均每个居委会4.3人;村委会92.8万个,比上年减少了0.4万个,村委会委员397.5万人,比上年减少了2.9万人,平均每个村委会4.3人。
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得到强化,全国开展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有187个,其中受到民政部表彰的示范县(市、区)有31个;示范乡(镇)有4892个,占乡镇总数的10.8%;示范村10.6万个,占村委会总数的11.4%。目前,全国省有示范县(市、区),地区(市)有示范乡镇,县(市、区)有示范村的格局已经形成。
(三)社团管理
社团管理取得积极的成效。1996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县级以上社团有11172个,其中全国性及跨地区社团6个,省级社团1190个;注销的省级以上社团有134个。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县级以上社团已有18.7万个,其中全国性及跨地区社团1845个,省级社团20058个。
(四)婚姻管理和社会收养
1996年全国申请登记结婚961.8万对,符合《婚姻法》准予登记结婚934万对,比上年增加了4.3万对,结婚率为15.3‰;向结婚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离婚182.9万对,其中离婚113.2万对,比上年增加了7.7万对,离婚率为1.85‰,比上年上升了0.1个千分点。
全国社会收养机构受理中国公民、港澳台居民、华侨以及外国公民儿童收养登记共有18896件,其中外国公民收养登记有4092件。属单身收养登记有3052件,其中外国公民585件;属夫妻共同收养登记有15844件,其中外国公民3421件。按《收养法》全年已办理儿童收养20389人,其中外国公民收养3894人。
(五)殡仪服务
全国共有殡仪馆1283个,职工2.6万人,全年营业收入17.3亿元,共火化遗体282.7万具,火化率为35.2%,比上年提高了2个百分点。民政部门管理的公墓有256个,全年处理遗体1.1万具。
三、资金筹集与投入
1996年全国民政事业费总支出达121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6.9%,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1.53%。其中:抚恤费31.9亿元,离休费6.2亿元,退休退职费13.9亿元,社会救济福利费22.8亿元,自然灾害救济费30.8亿元,其他民政事业费15.4亿元。
全年民政系统基建投资完成额为10.3亿元,占全国基本建设投资1.2‰,比上年下降了0.1个千分点。
民政部门接受境内外救灾和助贫的社会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达28亿元,全部按捐赠者的愿望用于灾区和贫困地区人民群众的生活安排。
1996年民政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民政事业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民政对象生活困难等问题还是比较突出,需要各级民政部门在新的一年里加倍努力,为民政事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社会保障水平比较(表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