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全国民政系统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履行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国防建设、强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民政事业实现了新突破新发展,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增强了社会活力,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一、综合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省级行政区划单位34个(其中直辖市4个、省23个、自治区5个、特别行政区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333个(其中地级市288个、地区12个,自治州30个、盟3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854个(其中市辖区897个、县级市361个、县1425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1个、林区1个),乡级行政区划单位40381个(其中区公所2个、镇20401个、乡11111个、苏木151个、民族乡1019个、民族苏木1个、街道7696个)。
2014年,共联合检查省界14条,完成了总长度约为7874公里的联检省界任务。
图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表 1 乡镇、街道变化情况
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服务机构166.8万个,比上年增长6.8%,职工总数1251.0万人(全国持证社会工作者共计16.0万人,其中:社会工作师3.9万人,助理社会工作师12.0万人),固定资产总值为7213.0亿元,比上年增长5.9%,增加值为2503.7亿元,比上年增长11.2%,占第三产业的比重为0.8%。
截至2014年底,全国社会服务事业费支出4404.1亿元,比上年增长3.0%,占国家财政支出比重为2.9%。中央财政共向各地转移支付社会服务事业费2150.0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占社会服务事业费比重为47.8%。社会服务事业基本建设施工项目14001个,全年完成投资总额282.2亿元。
图2 社会服务基本情况
表2 社会服务基本情况
(一)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截至2014年底,全国各类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3.7万个(其中登记注册为事业单位机构1.6万个);床位613.6万张,比上年增长16.5%;每千人口平均拥有社会服务机构床位4.5张,比上年增长15.4%;收留抚养334.9万人,比上年增长3.8%。
图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
表3 社会服务机构床位
1.提供住宿的养老服务。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94110个,其中:养老服务机构33043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8927个,互助型的养老设施40357个,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1783个;各类养老床位577.8万张,比上年增长17.0%(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27.2张,比上年增长11.5%),其中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187.5万张;年末收留抚养老年人318.4万人,比上年增长4.2%。
2.提供住宿的智障与精神病服务。全国民政部门管理的智障与精神疾病服务机构共有254个,拥有床位8.0万张,比上年增长8.1%。其中社会福利医院(精神病院)156个,床位数4.9万张,比上年增长8.9%,年末收留抚养各类人员4.0万人;复退军人精神病院98个,床位数3.1万张,比上年增长6.9%,年末收留抚养各类人员2.5万人。
3.提供住宿的儿童福利和儿童救助服务。全国共有儿童收留抚养救助服务机构890个,拥有床位10.8万张,年末收养各类人员5.9万人。其中儿童福利机构545个,床位9.6万张,比上年增长10.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345个,床位1.2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浪未成年人17.0万人次。
4.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全国共有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2622个,床位17.0万张。其中救助管理站1949个,床位9.9万张,全年救助生活无着流动人员351.7万人次,其中在站救助299.5万人次,不在站救助52.1万人次;安置农场13个;军供站327个,床位3.7万张;其他收留抚养机构333个,床位3.3万张,年末收留抚养各类人员1.6万人。
(二)不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
1.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242万人,占总人口的15.5%,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3755万人,占总人口的10.1%。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老龄事业单位2558个,老年法律援助中心2.1万个,老年维权协调组织8.0万个,老年学校5.4万个、在校学习人员733.1万人,各类老年活动室34.9万个。
图4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表4 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
2.为儿童提供的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孤儿52.5万人,其中集中供养孤儿9.4万人,社会散居孤儿43.2万人。2014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22772件,其中:内地居民收养登记19694件,港澳台华侨收养登记191件,外国人收养登记2887件。
图5 儿童收养
表5 儿童收养
3. 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机构16389个;增加值为757.0亿元,占第三产业的比重0.25%;吸纳残疾职工47.9万人就业;实现利润95.2亿元;年末固定资产1789.5亿元。
图6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机构中的残疾职工
表6 为残疾人提供服务机构中的残疾职工
4.社会救助。城市低保。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026.1万户、1877.0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721.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18.88亿元,占总支出的71.9%。2014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411元/人、月,比上年增长10.1%;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86元,比上年增长8.3%。
城市“三无”救济。2014年救济城市“三无”7.6万人。
农村低保。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农村低保对象2943.6万户、5207.2万人。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低保资金870.3亿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582.6亿元,占总支出的66.9%。2014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777元/人、年,比上年提高343元,增长14.1%;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29元,比上年增长11.4%。
农村五保。截至2014年底,全国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29.1万人,比上年下降1.5%。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农村五保供养资金189.8亿元,比上年增长10.2%。其中:农村五保集中供养174.3万人,集中供养年平均标准为5371元/人,比上年增长14.6%;农村五保分散供养354.8万人,分散供养年平均标准为4006元/人,比上年增长14.5%。
图7 社会救助情况
表7 社会救助情况
农村传统救济。2014年农村传统救济74.5万人。
医疗救助。2014年全国实施医疗救助9119万人次,其中住院救助1106.6万人次,门诊救助1288.7万人次,资助参保参合6723.7万人。支出医疗救助资金252.6亿元,其中住院救助180.2亿元,门诊救助24亿元,资助参保参合48.4亿元。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保参合水平分别达到人次均1628元、186元、72元。
2014年全年累计医疗补助优抚对象474.6万人次,人均补助水平661.8元,各级财政共支出优抚医疗补助资金31.4亿元。
临时救助。2014年临时救助650.7万户次,其中,按户籍性质分类城市家庭333.5万户次,农村家庭317.2万户次;按属地分类当地常驻户口631.5万户次,非当地常驻户口19.2万户次;按救助类型分类支出型临时救助533.9万户次,应急型临时救助116.8万户次。全年支出临时救助资金57.6亿元。
5.防灾减灾。2014年全国各类自然灾害共造成2.4亿人次不同程度受灾,因灾死亡失踪1818人,紧急转移安置601.7万人次;农作物受灾面积2489.1万公顷,其中绝收面积309.0万公顷;倒塌房屋45万间,不同程度损坏254.2万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3373.8亿元。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3次预警响应和28次应急响应,协调派出22个救灾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财政部、民政部下拨中央救灾资金98.73亿元,民政部调拨帐篷11.4万顶、棉衣被16.4万件(床)、折叠床4.7万张等中央救灾储备物资,累计救助受灾群众7500万人次,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妥善保障。
图8 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口
表8 因灾死亡(含失踪)人口
6.慈善事业。慈善捐赠。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3.2万个(其中:慈善超市10174个)。全年各地共接收社会捐赠款物604.4亿元,其中:民政部门直接接收社会各界捐款79.6亿元,各类社会组织接收捐款524.9亿元。全年各地接收捐赠衣被5244.5万件,捐赠物资价值折合人民币8.0亿元。间接接收其他部门转入的社会捐款2.2亿元,衣被105.6万件,捐赠物资折款39011.6万元。全年有1694.9万人次困难群众受益。全年有1095.9万人次在社会服务领域提供了2711.1万小时的志愿服务。
图9 接收社会捐款和衣被
表9 接收社会捐款和衣被
福利彩票。2014年中国福利彩票年销售2059.7亿元,比上年增加294.4亿元,同比增长16.7%。全年筹集福彩公益金585.7亿元,比上年增长14.7%。全年民政系统共支出彩票公益金231.3亿元,比上年增加35.8亿元;其中:资助用于抚恤5.9亿元、退役安置0.9亿元、社会福利143.6亿元、社会救助29.1亿元、自然灾害2.2亿元、其他49.7亿元。
图10 福利彩票
表10 福利彩票
7.优抚安置。截至2014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各类重点优抚对象917.3万人。其中:伤残人员76.6万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24.2万人,在乡复员军人99.3万人,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374.8万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341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87人,红军失散人员11269人;烈士遗属19.8万人,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11.3万人。
图11 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表11 国家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2014年新增领取烈士褒扬金人员267人。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烈士纪念设施管理机构1516个,占地面积4564公顷,机构内烈士纪念设施9289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11365处。
2014年共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干部2.8万人。军队离退休人员管理中心185个,年末职工0.2万人;军队离退休人员活动中心30个,年末职工0.1万人。
8.社区服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机构31.1万个,社区服务机构覆盖率45.5%;其中:社区服务指导中心918个,社区服务中心23088个,比上年增加4074个,社区服务站120188个,比上年增加11811个,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18927个,互助型的养老设施40357个,其他社区服务机构10.7万个。城镇便民、利民服务网点30.9万个。社区志愿服务组织10.9万个。
图12 社区服务机构
表12 社区服务机构
三、成员组织和其他社会服务
(一)成员组织。
1.社会组织。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60.6万个,比上年增长10.8%;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82.3万人,比上年增加7.2%;形成固定资产1560.6亿元;社会组织增加值为638.6亿元,比上年增长11.8%,占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为0.21%;接收各类社会捐赠524.9亿元;全年共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案件4246起,其中取缔非法社会组织46起,行政处罚4200起。
全国共有体球网31.0万个,比上年增长7.2%。其中:工商服务业类34099个,科技研究类16923个,教育类11412个,卫生类10060个,社会服务类44630个,文化类30101个,体育类20848个,生态环境类6964个,法律类3270个,宗教类4898个,农业及农村发展类60202个,职业及从业组织类19867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516个,其他45946个。全年共查处体球网违法违规案件2312起,其中取缔非法体球网4起,行政处罚2308起。
全国共有基金会4117个,比上年增加568个,增长16.0%,其中:公募基金会1470个,非公募基金会2610个,涉外基金会9个,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28个。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含涉外基金会)227个。公募基金会和非公募基金会共接收社会各界捐赠374.3亿元。全年对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13起,取缔1起。
全国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9.2万个,比上年增长14.7%。其中:科技服务类15110个,生态环境类398个,教育类163681个,卫生类23404个,社会服务类42244个,文化类14148个,体育类11901个,商务服务类5915个,宗教类82个,国际及其他涉外组织类4个,其他15308个。全年共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规案件1920起,其中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41起,行政处罚1879起。
图13 社会组织
表13 社会组织
2.自治组织。截至2014年底,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共计68.2万个,其中:村委会58.5万个,村民小组470.4万个,村委会成员230.5万人;居委会96693个,比上年增长2.2%,居民小组135.8万个,居委会成员49.7万人,比上年增长2.7%。全年共有33.0万个村(居)委会完成选举,参与选举的村(居)民登记数为4.3亿人,参与投票人数为3.4亿人。
图14 自治组织
表14 自治组织
(二)其他社会服务。
1.婚姻服务。2014年全国共有事业单位性质的婚姻登记机构2236个,办理婚姻登记的处数6797处。全国共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306.7万对。其中:内地居民登记结婚1302.0万对,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4.7万对。粗结婚率为9.6‰。2014年25-29岁办理结婚登记占结婚总人口比重最多,占38.0%,比上年提高2.8个百分点。
2014年依法办理离婚363.7万对,比上年增长3.9%,粗离婚率为2.7‰,比上年增加0.1个千分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95.7万对,法院办理离婚67.9万对。
图15 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
表15 粗结婚率和粗离婚率
图16 火化遗体情况
表16 火化遗体情况
注释:
1. 图1和表1中“乡”包含“民族乡、苏木和民族苏木”。
2.财政部、民政部下拨中央救灾资金不包含中央级救灾物资采购经费和中央拨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救灾资金。
3.2014年社区服务中心数量中含社区服务指导中心。
4.部本级基金会数量中含涉外基金会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
5.由于每年公报发布时间,社会组织年检还未完成,社会组织捐赠款数均使用的是上年(2013年)年检数据。
6.离婚登记服务中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
7.本资料中的民政对象人数和机构数均为当年实际发生数和注册登记后的法定机构数,与当年批准数、计划数和预算数不可比。
8.本资料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原因,存在分项数据与合计数据不等情况,由此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9.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