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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发〔2016〕14号文件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和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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