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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根据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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