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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时间:2011-03-30   浏览量:128 次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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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
、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
、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
、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出具的《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
    5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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