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人数为5至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设监事,3名以上监事可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对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成员相互间不具有近亲属关系,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非内地居民理事不超过1/3;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1/5。
对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
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