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
《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对象进行了界定。明确: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者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及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具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关系的非共同生活人员。
《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予以豁免的情形。在遵循《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相关规定基础上,《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豁免情形进行了拓展。规定:“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手机、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电脑等非高消费必需财产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成员因身份证被盗用或借用购买车辆、开办企业、购买房屋等,经涉事双方进行公证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确认不属于本人拥有的,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办法》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的条件。《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财产符合条件作了进一步优化明确。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发生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名下的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拥有不超过保障基本住房需求的住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住房虽超过基本住房需求,但超过基本住房需求部分不能出售出租的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已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三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及累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现值在5000元以下的摩托车、电瓶车、三轮车、拖拉机和现值在20000元以下的生产或就医所需车辆以及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四是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无市场主体登记,但家庭主要依靠小型个体经营收入维持生计的;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家庭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注册登记的经营实体虽未注销但未正常运行的除外。与此同时,《办法》明确:核对结果仅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或复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作为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针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财产核对工作在时限上如何规定的问题。《办法》强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对工作需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信息以及授权资料的初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财产状况核对结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20个工作日;对核对对象财产需跨省或跨市(州)核对的,市级或县级核对经办机构可请求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帮助核对,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接到核对请求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根据贵州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