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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提高“四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时间:2022-03-21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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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体球网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让全区困难群众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

此次提标后,预计惠及全区困难群众50万人,低保标准位居西部十二省(区)中等偏上水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4560元提高到5520元,分别提高8%、21%。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49元提高到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937元提高到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执行,分别从每人每月937元、531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同时,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标准及相应临时救助标准同步调整,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不低于780元提高到不低于845元,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不低于494元提高到不低于598元;个人临时救助对象救助标准由不低于900元提高到不低于975元,急难型家庭人均临时救助标准由不低于1200元提高到不低于1300元,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临时救助标准由不低于1800元提高到不低于1950元。

下一步,自治区民政厅将加快推进分层分类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全区民政部门严格落实提标政策,确保困难群众从今年1月开始享受新的标准待遇。同时,持续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将符合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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