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坚持把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作为社会救助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围绕“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建设新时代救助体系”这条主线,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服务效能入手,及时回应和满足困难群众多层次需求,建立健全城乡统筹、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一、把准社会救助“新定位”,不断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一是坚持高位推动。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纳入自治区“十四五”重大民生工程,系统谋划布局。成立了由分管主席任组长,31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自治区本级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持高强度投入,2022年达到20亿元,是2012年的2.8倍。二是加强顶层设计。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体球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等一揽子政策,破解社会救助“碎片化”难题,进一步释放多元社会主体共治能量,实现了分散型救助向综合型救助转变,生存型救助与发展型救助有机结合。三是强化考核驱动。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指标,聚焦重点工作精准发力,督促各地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工作落实。
二、着眼困难群众“新需求”,创新发展“物质+服务”的综合救助模式。一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推进城乡救助均等化,从政策制定、认定办法、审核确认程序、救助内容、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实现城乡“六个统筹”。缩小城乡救助水平差异,全区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城市低保平均标准的75%以上,特困人员照护标准和临时救助标准全部实现城乡统一。二是完善服务保障内容。科学构建“物质保障+生活服务+精神需求+能力提升”的全方位救助体系,提供精准化“救助套餐”,对长期性生活困难、低收入、临时遇困等近200万各类对象采取分级分类救助,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三是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探索服务类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和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等形式,为救助对象提供日常照料、生活指导、社会融入等救助服务。2020年以来,全区年均支出资金7300余万元用于政府购买救助服务,困难群众服务类救助能力进一步增强。
三、明确救助改革“新思路”,细化完善各项救助保障措施。一是推进对象认定标准化建设。探索建立了对救助家庭成员身体状况赋予不同劳动力系数、统一收入核算标准、合理扣减刚性支出的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最大限度地将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不断提升低保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二是扩大救助保障范围。打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低保的现状,将3.1万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24名年满16周岁特困人员继续给予供养至18周岁,实现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儿童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三是扩展专项救助类别。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创新发展孤儿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法律援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10余项救助内容。四是推动社会救助制度弹性化。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变化实际,分类定期复核;全面取消户籍地、居住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对实现稳定就业的2.4万低保对象给予低保渐退政策。
四、聚焦改革服务“新要求”,加强救助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一是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推进构建省、市、县、乡、村多层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选配1.41万名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对困难群众实施网格化服务,增强末端服务效能,努力实现群众困难在“一线”解决。二是缩短社会救助服务链条。在苏木乡镇(街道)设置“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1000余个,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因地制宜、分类指导71个旗县(市、区)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三是优化简化救助审核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办时限缩减30%,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急难型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全面推行苏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和社会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五、面对信息产业发展“新趋势”,运用大数据赋能大救助。一是提升救助对象精准认定能力。建成了纵向“部、省、市、县”四级网络贯通、横向与24个部门共享49类数据的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全面实现新申请救助对象“事前核对”和在享救助对象“定期核对”。二是推行社会救助“省内通办”。发挥移动端功能优势,今年以来通过全区“蒙速办”“救助微服务”等平台为1.37万困难群众提供网上申请低保、特困救助申请审核服务。三是建立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建立了自治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归集各类低收入人口信息数据270余万条,通过大数据监测其家庭基本生活状况变化情况,科学确定救助优先序,实现及时救助、高效救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