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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 辽宁城乡低保标准提高

时间:2022-06-11   浏览量:128 次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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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体球网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城市低保提高标准:沈阳、大连2市提高幅度不低于3%,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市提高幅度不低于2%;农村低保提高标准:沈阳、大连、丹东3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营口、阜新、辽阳、葫芦岛7市提高幅度不低于6%,锦州、铁岭、朝阳3市提高幅度不低于5%。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幅度不低于2%。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

全省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提高幅度不低于6%。其中,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高标准:沈阳、大连2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11市提高幅度不低于5%。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高标准:沈阳、丹东、营口3市提高幅度不低于8%,鞍山、抚顺、本溪、锦州、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9市提高幅度不低于7%,大连市提高幅度不低于6%。盘锦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均提高幅度不低于2%。辽宁省光明学校按照沈阳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执行。

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5%,一至四档补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656元、614元、569元、525元。

除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以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各市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

新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22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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