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老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防范养老服务领域诈骗,按照包容审慎的原则,8月19日,湖北省民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单位印发了《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的条件。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通过收取会员费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设施兴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二是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三是养老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含地级市域范围内连锁经营床位);四是已投入运营三个月以上。同时,《办法》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含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办法》明确了会员卡发放及收费规范。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平均养老服务费月收费标准的12倍。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的60%;会员在办理会员卡后提出退还会员费要求时,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个月内退还老年人全部费用,除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事先应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在属地商业银行开设存管账户,签订资金存管监管协议。
《办法》明确了政策衔接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施行前已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监管的责任。民政部门应配合地方金融、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会员费用和养老机构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从立案或定性非法集资之日起暂停所有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涉嫌非法集资款未全部清退完毕前,不得领取政府部门任何补贴和恢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根据湖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