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民政厅修订印发了《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分十章四十九条,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基本原则、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审核确认、认定标准、资金发放、动态管理、监督检查、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规程》深入贯彻落实了中央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部署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适应了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新变化、新情况。
《规程》明确在全省范围内下放低保确认权限,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程》强化了服务理念。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除“一证一书”外,其他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不能通过信息化手段获取的,由工作人员在入户调查时上门收取、一次性告知。取消户主申请限制,完善居住地申请制度。将公示环节前置,以受理情况公示替代审核意见公示,明确长期公示制度。参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做法,建立特殊情况下容缺受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综合实地调查情况和信息化核对结果实施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家庭,不再组织民主评议。
《规程》扩大了群众权益。提高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由“人均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12倍”提高为“总额不超过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2倍)”;增加了豁免情形,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状况存在规定情形的,可视为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审核确认时视情予以豁免;增加了排斥情形,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存在规定情形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规程》提高了救助时效。充分利用救助信息化平台,将申请、受理、评估、审核、确认全流程经办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不超过18个工作日,无需进行民主评议时,经办时限为13个工作日;优化重点核查制度,将县级民政部门对新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开展抽查的实施时间从审核确认前调整至确认决定作出之日起的90天内,将抽查比例从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其中实地调查的比例不低于30%;建立全面排查制度,规定县级民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情况,每年开展全面排查不少于一次;增加延退制度,明确低保转移程序。
《规程》维护了社会公平。增加停保公示程序,对停保家庭进行不少于半年的停保公示;完善近亲属备案与回避制度,在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回避的内容;增加失信惩戒,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的,可以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根据江西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