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管理,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等法规规章,结合辽宁省实际,近日,辽宁省民政厅制定《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适用《辽宁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实施办法》,本办法共18条,具体内容概况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分为系统填报、申报时限、公布结论三个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等详细材料: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情况,(三)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四)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五)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六)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二)未按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且没有党建联络员的;(三)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不及时的;(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过期的;(五)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六)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七)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八)不按期换届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双随机”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八)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九)已经不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基本条件的;(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政约谈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对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根据情形对其予以指导培训、行政约谈、公开通报、责令改正,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年检审查、举报和移交案件等线索,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对涉及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审计检查;或者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对涉及问题的社会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在当年度年检工作期限结束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将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撤销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已经实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报地区,可按照本地区实际执行。(根据辽宁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