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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全面实施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行动方案

时间:2019-06-05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广东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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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文明办、省司法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妇联等部门印发了《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行动方案》(下简称《行动方案》),部署全面修订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明确2019年底全省60%的村(社区)修订完善具有依法保障、自我约束且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到2020年实现全省所有村(社区)全覆盖,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新时代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机制。

一、明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合法、务实、管用、全面,一般要涵盖三类内容:一是倡导类。宣扬爱党爱国,倡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节约等优良传统和邻里守望、互帮互助的文明乡风,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勇于同黑恶非法势力、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等作斗争。二是权益保障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聚焦脱贫攻坚、特殊群体、群众关切,依法保障基层群众特别是妇女儿童、特殊困难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三是约束类。对村(社区)公益事业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成果进行落实和固化;针对本村(社区)在经济、民主、服务、文化、生态文明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如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行为、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薄养厚葬、炫富铺张、村庄乱搭乱建、“黄赌毒”、涉黑涉恶等提出约束内容;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切实可行的惩戒措施。

二、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程序

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须遵循征集民意——拟定草案——提请审核——审议表决——备案公布等程序。一是突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协调贯穿修订全过程。二是突出发扬民主。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群众广泛协商,听取驻村或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法律顾问、妇联执委等意见建议,并依法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审议讨论和民主表决,让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真正体现群众的意志。三是突出合法合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审议表决前,要提交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驻村(社区)法律顾问审核把关;在表决通过后,还要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把关,确保内容务实管用、不出现违法违规条款。

三、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监督落实

明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要纳入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重点内容,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每年向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执行落实情况,发挥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群众代表以及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作用。要健全完善奖惩机制,可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通过批评教育及合理方式处置。

四、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组织实施

明确由各地组织、民政部门和文明办牵头协调,会同政法、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共同推进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城乡社区治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建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等工作同谋划、同推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文明城市和文明村镇创建评比考核等工作中。各地要开展修订工作试点,树立一批本地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优秀范本,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级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和执行得较好的村(社区)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支持鼓励村(社区)对模范执行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奖励。(根据广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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