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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下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20-02-13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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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体球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桂民发〔2020〕9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全力组织、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切实抓好社会救助领域疫情防控工作。

开展网上自助申请救助。《意见》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的,全面实施社会救助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微信搜索公众号“广西社会救助求助”)申请,社会救助经办人员通过电话、微信、QQ等方式指导申请对象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村(居)委会干部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足不出户申请低保、特困救助。

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意见》要求各地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疫情防控期间,乡镇(街道)审批临时救助权限可由2000元提高到4000元。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提高临时救助的金额,最高救助金额5万元。

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就地及时救助。《意见》指出对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对象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要直接实施临时救助,不得推诿扯皮。

现金救助与实物救助相结合。《意见》提出疫情防控期间,各地既可以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也可以采取实物救助方式,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各地在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和米、面、油等生活用品的资金可从自治区和各市、县(市、区)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实施实物救助的采购管理过程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体球网做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适用紧急采购。要严格发放程序,由各村(居)工作人员发放到户,原则上不集中发放,被救助对象可用签字、拍照、微信等方式履行签收手续,乡镇(街道)以村(社区)或特困供养机构为单位造册存档,切实将救助物品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私分、挪用救助物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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