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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民政局采取多项措施 加大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力度

时间:2019-06-12   浏览量:128 次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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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体球网总书记“两不愁 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扶贫工作会议精神,2018年以来,辽宁省丹东市民政局加大社会救助政策调整和制定力度,精准发力,坚持问题导向,补齐政策短板,降低准入门槛,做到了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政策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一是加大因病致贫家庭保障力度,扩大合规医疗费认定范围。患病特别是重大疾病是导致贫困的重要原因,为进一步有效化解因病致贫家庭基本生活困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联合制定了《体球网进一步深化因病致贫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丹民字[2018] 132号),从扩大病种、放宽合规医疗费用、简化费用计算方法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因病致贫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时医疗支出扣减政策。对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特病门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之外,个人负担的其他必需的医疗费用,可按30%纳入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将一些重大疾病尤其是慢性病和罕见病患者在专门医疗机构(药店)自费购买的维持日常治疗必需的特定药品费用,视为合规医疗费用。从而,有效增强因病致贫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可及性、时效性、操作性。

二是合理调整准入门槛,持续增强兜底保障力度。为加大历年脱贫不稳定贫困人口的巩固帮扶力度,着力深化兜底帮扶工程,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先后联合出台了《体球网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丹民字 [2018]137号)、《体球网做好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中兜底保障作用的通知》(丹民字[2019]41号)两项文件。调整了单独申办低保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将“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倍当地低保标准”调整为“低于3.5倍当地低保标准”,有效地避免了因为养老金提高幅度高于低保提高幅度,而使已纳入单人保障范围对象退出保障问题的发生。建立了“对照料护理人劳动力系数核减机制”和“高龄子女赡养费核减机制”,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有重病、重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长期需要他人照料护理的,其照料护理人无固定收入的,可参照“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和疾病患者”档核算劳动力系数;对于年龄超过60周岁的子女,可降低一定比例核算其赡养费,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最低生活保障准入门槛,切实把扶贫兜底责任兜到位,落到底。

三是扩大重度残疾人保障范围,减轻重病重残家庭生活压力。将三级智力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残疾人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将其在单独申办低保时视为重度残疾人。依靠父母抚养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其父母年龄均达到70周岁以上的,单独申办低保时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放宽到低于5倍当地低保标准。对整户不符合纳入低保范围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四是增强防止返贫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低保对象渐退保障机制。为助力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真脱贫、脱真贫,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就业创业,确保其稳定就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联合出台了《体球网完善低保对象渐退保障机制的意见》(丹民字[2018]97号)。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是否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及工作稳定情况,对低保人员就业后,给予其家庭不超过3个月救助缓退期;对城乡低保对象中残疾人就业创业后,给予其家庭不超过6个月救助缓退期;对农村低保家庭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视其脱贫稳定情况,给予其家庭不超过12个月救助缓退期。

五是建章立制,加强救助精准度,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为有效防止“关系保”、“人情保”、“指标保”等问题,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救助适度、不养懒汉,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人社、教育等9个部门,重新修订印发了《丹东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试行)》(丹民字[2018] 8号),使保障对象认定更清晰、分类救助更精准、救助方式更灵活、体系机制更完善。同时,该局将针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展整改工作:一要大力推进信息共享,扩大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进一步提升救助对象精准度;二要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通过抽查、互检等方式,推动各项救助政策精准落实;三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于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过程存在的违规、腐败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四要认真落实好近亲属备案制度,对救助经办人员亲属低保县区实施必检,打好精准脱贫的组合拳,最大程度地发挥民政部门的兜底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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