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始终把兜底脱贫攻坚作为头等大事和重要政治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围绕全省脱贫攻坚大局,全面履行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责使命,集中打响“脱贫攻坚三年行动”,在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中推出了一系列有力举措。
特别是,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兜底保障职能,制定了《黑龙江省民政厅体球网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体球网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大胆突破,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民政部门职责,优化了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让无法依靠产业就业扶持脱贫的困难群众,享受低保待遇,兜牢、兜实、兜准脱贫攻坚最后一张保障网,确保全省民政系统脱贫攻坚任务全面高效完成。
实施了“单人保”政策。
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符合农村低保财产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 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通过单人施保政策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救助范围,让更多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实施了“大病保”政策。
对因家庭成员患重病导致家庭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符合相应条件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实施了“延时保”政策。
建立“低保渐退”制度,对于通过产业就业等帮扶措施,收入水平已经超过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继续给予过渡性低保保障,过渡期一般为1年。对于低保家庭扣除残疾人就业成本后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根据收入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期限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就业稳定性: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的,给予半年的渐退期;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1.5倍低于2倍的,给予1年的渐退期;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给予2年的渐退期。通过“扶上马再送一程”的方式,让贫困户实现稳定脱贫。
实施了“人户分离保”政策。
原则上,对于本省户籍居民,经常居住地(在本省行政范围内)与户籍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且在经常居住地取得居住证的困难家庭,应持居住证等材料到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居住地和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均按程序对申请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和公示,由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批。
开展了“六精准”活动。
省民政厅连续两年实施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和城乡低保“六精准”活动,取得了很好效果。六精准活动的开展,既能够将符合条件贫困户及时纳入到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也能够严格把握认定标准,有效杜绝“一兜了之问题”发生。
推进了“两个对象”衔接。
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对象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此外,民政部门还统筹各项工作向脱贫攻坚聚焦,资源向脱贫攻坚倾斜,力量向脱贫攻坚集中。将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群体救助、残疾人社会福利、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保障网”织密织牢,让更多弱势群体、困难群体享受到民政的兜底保障政策,过上美好生活。(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