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及时将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贵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适度扩大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在坚持现有标准、确保低保制度持续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紧盯受疫情影响特殊困难群体,完善并落实低保“单人保”政策,切实落实低保“渐退”和“收入抵扣”政策,确保“应保尽保”,切实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应补尽补”。有针对性、快速高效开展入户核查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及其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经营、就业等情况,患重病情况,残疾等级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等救助保障范围。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以及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含所有老年人、成年人、未成年人),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按有关规定,对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可视情给予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渐退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实现“应救尽救”
《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向其本人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开展“先行救助”,取消急难对象户籍地限制,由急难发生地先行实施临时救助。
完善并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照料服务
《通知》明确,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尽最大努力收住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报告机制,及时了解疫情对特困人员生活的影响,重点跟踪关注高龄、重度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
加强贫困人口动态监测,强化兜底保障
在前期对剩余贫困人口、脱贫不稳的贫困人口和贫困边缘对象纳入民政兜底保障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密切关注未脱贫和返贫致贫风险高等人口、低收入困难人群、潜在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状况。采取数据比对、定期排查、发现报告等措施,及时将家庭人员构成和收入情况动态变化后,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新增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覆盖范围,确保兜底保障“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优化社会救助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简化优化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流程,缩短救助申请办理时长,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强化社会救助政策和申办流程宣传,发放社会救助明白卡或操作指南,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应用好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省级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对系统预警的疑似问题线索,抓紧开展线下核实处置销号。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切实落实社会救助“零报告”制度,确保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助。持续加强民政社会救助求助电话值班值守,确保电话畅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求助电话宣传,提高群众知晓度,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根据贵州省民政厅信息整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