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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时间:2019-06-12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大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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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保民生、兜底线、救急难”的指导方针,结合本地实际,将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标准,作为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落实民生的重要举措,纳入我市重点民生工程项目和“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今年7月1日起,提高有关救助(补助)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72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其他地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致,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城市集中和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450元;全市农村集中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965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65元,其他地区农村分散救助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65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市集中养育孤儿及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2160元和144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507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7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根据大连市民政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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