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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着力抓好临时救助 守住急难救助底线

时间:2017-08-15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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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9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深入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以更有效的救急救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年来,江苏在做好绝对贫困群体救助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统筹考量困难群众的收支情况,将临时救助作为救助体系中的补漏和托底制度,在完善制度、加大救助力度等方面狠下功夫,兜住民生底线救急难。2015年,《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临时救助工作。一是将临时救助面向全体居民。与低保、特困供养等救助制度所强调的以特定困难群众为救助对象不同,临时救助制度更注重面向全体居民,不仅仅以收入为主要衡量标准,而是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当前生活状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和支出情况,对因病、因灾、因祸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二是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摆渡”作用。将临时救助制度与低保、医疗救助制度紧密衔接,对家庭生活持续困难的,及时纳入低保;对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及时纳入医疗救助,打通了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的救助途径。临时救助制度总体呈现出适应性强、针对性强、灵活性强、衔接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了其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补漏和兜底的急难救助作用。2016年以来,江苏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安排救助金4.3亿元,乡镇(街道)投入资金1.8亿元,救助临时困难对象58万人次。临时救助对象中共有18万人次获得医疗救助,支出医疗救助金2.5亿元。

下一步,江苏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应急性”、“过渡性”的制度功能,及时为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一是加大政策执行力度,确保应救尽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救助,确保应救尽救。细化救助对象,明确救助情形和事项,对急难型对象的确定,重点把握急难的类型、程度对其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对支出型对象的确定,综合衡量申请对象经济状况和支出情况。在标准设定上,充分考虑申请对象的困难程度和救助需求,制定分类型、分层次、分时限的救助标准,既体现托底线的制度功能,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建立与低保标准挂钩的临时救助标准调整机制,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细化救助标准,切实提高救助水平。

二是完善操作流程,强化规范救助。在程序规定上,注重规范管理与便民利民相结合,既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减少经办管理人员自由裁量权,又突出救急救难的制度特点,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要求,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利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模式,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变被动救助为主动发现;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充分利用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提高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

三是注重救助时效,确保及时救助。临时救助具有应急性的制度特点。居民一旦遭遇突发困难,陷入生活困境,需及时启动。要明确办理时限,必要情况下,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启动紧急程序,先行实施救助,增强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是加强制度衔接,积极做好转介。临时救助是一项过渡性的救助制度,解决的是群众暂时性的困难。对于一些居民而言,虽然获得了临时救助,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仍然摆脱不了困境。要在制度上做好衔接,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综合救助功能。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借助慈善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及爱心人士等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给予个性化救助。(根据江苏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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