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与自治区公安厅就合作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寻亲与落户安置工作形成备忘录。两部门将在对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救助、寻亲落户等方面开展更紧密合作,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寻亲返乡或登记落户。
备忘录明确,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劝导和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应按“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做到应救尽救。备忘录提出,若救助对象已滞留超过3个月,且通过各种手段均查找不到户籍信息,则可纳入落户安置对象范围,按安置地即落户地的原则进行落户安置。根据救助对象的年龄、是否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等情况,分别安置到当地福利医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机构。随后,由福利机构提交落户申请材料,为救助对象申办户口。落户登记后,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将可按规定享受特训供养、低保等帮扶待遇。
广西民政厅统计,今年以来,滞留广西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的2318名受助人员已全部由公安机关免费采集比对DNA血样,开展人脸比对4887人次,比对疑似人数828人,比对成功率2.89%,共帮助336名长期滞留人员成功寻亲。同时,全区共为894人申办户口,并成功转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避免了流浪乞讨人员再次外出流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