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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民政十二项具体措施推动实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时间:2021-04-21   浏览量:128 次  来源:青海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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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体球网总书记在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青海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体球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实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近日青海省民政厅制定出台《体球网实现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从十二个方面就有效履行民政在乡村振兴中担负的保障基本民生、强化基层社会治理、提供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能使命作出系统安排部署。

一、持续巩固兜底脱贫成果,以“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助力乡村振兴。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工作要求,保持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继续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不少于1年的渐退期,确保稳定脱贫。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并结合市州实际明确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二、严格落实监测帮扶机制,以“及早发现、及时帮扶”助力乡村振兴。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健全防止返贫大数据监测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对接,构建涵盖低保户、特困户、边缘户等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建立个人主动申请、部门信息比对、基层干部定期跟踪回访相结合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发现和核查机制,实施帮扶对象动态管理。加大社会救助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提高对困难群体的入户走访频度,及时发现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有效帮扶。

三、着力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以“强基固本、守正创新”助力乡村振兴。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大救助资源统筹力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8+1”制度体系效力,不断提升民生保障水平。积极推行“资金+实物+服务”救助模式,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陪护服务,全方位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行社会救助“一网办”、“掌上办”,推进救助信息聚合、救助资源统筹、救助效率提升。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容错纠错的情形,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四、不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以“分层分类、精准施救”助力乡村振兴。全面贯彻《青海省体球网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区分绝对贫困、相对贫困、突发急难等情形,建立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农牧区低收入贫困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统一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扩大无劳动能力的认定范围,细化法定赡(抚、扶)养无履行义务的情形,提升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水平。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家庭基础条件差且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对象,及时进行事前干预,通过先期垫付临时救助金形式给予救助;对能够暂时承担相关支出的,根据其家庭总体收入情况,事后进行干预和救助。

五、全面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以“托底特困、服务群众”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县级失能照护服务机构、敬老院、村级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提升改造,补齐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短板。强化县乡两级养老机构对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口的兜底保障,切实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和示范功能。建立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机制,通过星级奖补、慈善捐助、村集体自筹等多种方式,加大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力度。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多举措壮大专业化养老照护人员队伍。鼓励承接运营养老机构的社会力量连锁运营乡镇、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或者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服务,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

六、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以“提标扩围、适度普惠”助力乡村振兴。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实现跨省通办。研究制定困难残疾人集中照护和社区关爱慰问制度,探索开展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工作。全面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建立全省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推广儿童福利机构5项地方标准,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全省孤残儿童集中养育,提高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精细化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各类困境儿童生活、监护、医疗、教育等保障工作水平。健全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完善关爱服务措施。

七、积极创新乡村治理模式,以“自治共治、利民惠民”助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机制,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进一步推进村务公开建设,开展村级公共服务清单编制工作,组织并引导村民广泛参与乡村治理,落实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快提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建设标准化、开放式、多功能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网络,提升社区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畅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总结推广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提升乡镇治理服务能力。

八、深入推进移风易俗工作,以“改革礼俗、文明乡风”助力乡村振兴。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村规民约的督促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农村红白理事会建设,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培养移风易俗的内在动力。坚持婚事新办,树立新型婚育观念,杜绝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良现象,倡导举办节俭适度、积极向上、富有纪念意义的婚礼。坚持丧事简办,树立厚养礼葬观念,提倡从速从简治丧、节地生态安葬、低碳文明祭扫,大力纠治散埋乱葬、违规土葬、墓地石化硬化等问题,坚决防止因婚丧嫁娶导致致贫返贫的现象,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新农村建设。

九、广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以“催生产业、慈善带动”助力乡村振兴。加大农牧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依托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并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参与对口援青项目等多种渠道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振兴,鼓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提供技术支持、生产合作、就业帮扶、生态环保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帮助广大农牧民提高增产增收的能力,拓宽就业创业的渠道。重视发挥公益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采取举办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援建设施、实施项目等方式,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十、科学实施区划地名管理,以“优化布局、稳控边界”助力乡村振兴。支持“三区三州”乡村振兴重点县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跟进做好共和撤县设市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审批进度,争取早日获批,指导支持省内其他条件成熟的县开展撤县设市行政区划调整论证评估等基础性工作。持续优化全省乡级行政区划布局,指导符合条件地区开展撤乡设镇,撤镇设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工作。指导乡村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工作和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文化保护,传承,发扬中华优秀地名文化。积极开展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做好边界地区矛盾纠纷隐患预判、排查、化解工作,扎实做好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提升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维护好边界地区社会稳定。

十一、用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以“回归稳固、源头治理”助力乡村振兴。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落户安置工作,对滞留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逐级申请报送予以妥善安置,并协调公安机关登记户口。对暂时无法落户的,将受助人员转移至政府设立的公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建立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账和易流浪走失人员信息库,对寻亲送返的流浪乞讨人员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要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关政策,并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有效减少反复流浪乞讨现象。持续开展“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坚决防止发生社会极端事件,携手流浪乞讨人员这一最困难群体融入乡村振兴。

十二、切实加大资金项目投入,以“设施配套、保障有力”助力乡村振兴。把推进乡村振兴作为“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实施民政服务设施建设“五年行动计划”,在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服务等重点领域,加强农牧区民政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层民政综合服务能力。加强与省发改、财政部门的协调和民政部相关司局的衔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对乡村振兴项目的资金支持;推动“政企银”合作项目,创新多元融资模式,畅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乡村振兴的渠道。深入贯彻“第三次全国民政系统援疆援藏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与支持省市积极进行对接,协调落实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为推动乡村振兴增添动力。(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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