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补齐社会救助体系短板,3月2日,江西省民政厅印发《江西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全省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指引》明确责任主体。县级民政部门为监管主体,负责对委托照料服务进行监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资金、政策以及链接服务资源,指导乡镇(街道)建立探视巡访制度;乡镇(街道)为实施主体,负责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建立探视巡访制度、督促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定期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照料服务人为照料服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直接责任人。
《指引》明确服务事项。一是规范协议文本。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文本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制定,规定必备内容。二是界定照料服务内容。照料服务人负责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生病看护以及需求转介等服务,协助做好居所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报告。三是建立探视巡访制度。在民政部门指导下,乡镇(街道)建立探视巡访制度,确定探视责任人,每月至少一次开展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四是倡导党员干部结对帮扶。支持开展“党建+社会救助”,建立健全党员干部结对联亲制度,帮助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解决实际问题。五是广泛链接服务资源。通过搭建慈善项目对接平台、发挥议事协调机制等,积极争取社会资源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提供个性服务。
《指引》明确资金渠道。一是按照不低于当年度低保标准的1.3倍落实救助供养资金。二是按照失能、半失能、自理三个类别分别落实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经费,并明确经费拨付方式。三是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分散特困供养人员开展专业服务。
《指引》明确监督方式。一是县级民政部门建立委托照料服务考核评价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对照料服务人开展考核评价;二是发挥社会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三是大力推行“互联网+救助”,将信息化管理向探视巡访、日常监测、照料服务日志等延伸;四是运用考核评价结果约束照料服务人。(根据江西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