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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审议通过《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时间:2016-12-07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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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并将于明年1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同步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将首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

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条例》首次明确了“新建住宅小区同步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求新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套建设指标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进行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规定,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修建,并处应建面积所需费用总额的罚款。

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居家养老机构水电暖燃气执行居民生活用价

《条例》对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规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低价或者无偿使用政府提供的场所、设施。居家养老机构用水、电、暖、燃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户价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保费补贴。

《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制订计划,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适老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和安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内需要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或者配置基本生活辅助器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造成居家老年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建健康档案

《条例》列举了社区(村)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四项服务,主要包括:为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社区(村)家庭医生签约式服务;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根据需要与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条例》明确要求:“在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养老服务专业的学生,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减免学费;按照规定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农村居家养老可以建农村幸福院等

《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居家养老可以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闲置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逐步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支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资源,培养农村养老护理人才,开展农村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发展农村居民间的养老互助服务。

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将纳入个人诚信平台

《条例》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个人诚信平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共30条,不设章节,自201711日起施行。(根据河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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