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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推动村居慈善互助基金设立的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时间:2016-11-22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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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慈善互助基金是以村居为单位,由辖区内群众、企业及在外务工人员共同捐款设立的慈善基金,所募善款主要用于本乡镇(街道)、村居内困难群众救助和公益事业的开展。

作为一种新型慈善形式,村居互助基金具有设立门槛低、互助性强、自主程度高、群众易认可等显著特点。通过近年来在滨州各县区的探索实践,极具推广复制价值,对于发挥慈善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设立村居慈善互助基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村居慈善互助基金是增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载体。崇德向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体球网同志说,“培育崇德向善风气,建设和谐文明国度”;慈善法第110条明确“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村居民生活水平整体提高的同时,贫富差距在拉大;现代通讯工具越来越发达的同时,邻里间感情却越来越淡漠,维系邻里关系的纽带越来越松弛。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整体保障水平仍然偏低,村居民抵抗突发性困难或灾害的能力仍然偏弱。这些问题的出现,显著影响了村居、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村居慈善互助基金较好的弥补了以上问题,基金倡导邻里互助,弘扬真善美,处处体现着“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慈善精神,对于加深乡里情谊,树立良好村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二)设立慈善互助基金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加快各级慈善组织发展,为慈善事业发展募集充足的善款,是慈善活动有序开展的有力保障,是慈善事业健康的重要举措和标志。村居慈善互助基金虽然单体规模小,但是数量众多,根据山东省民政厅最新统计,全省村居总量达到80011个,假设每个村居平均设置1万元村居互助基金,全省村居互助基金的规模将达到8亿元,相当于2015年全省慈善组织募捐总额的十分之一(2015年全省慈善组织募捐总额为80亿元)。因此,广泛动员基层群众参与慈善事业,实现村居互助,对形成“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互补、政府行政力量和社会动员力量互动”的保障格局具有重大意义,是加快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三)设立村居慈善互助基金是精准扶贫有效举措。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我国将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和脱贫攻坚的决战阶段。根据我省的最新统计,全省仍有519.5万人生活在3322元省定贫困线以下。设立村居互助基金,对困难人群进行帮扶,是对政府兜底保障政策的有益补充。同时,由于村居互助基金的管理者都是邻里街坊,能够有效提高救助精确度,有效防范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的发生。

二、山东滨州设立村居慈善互助基金的探索与实践

山东省滨州市总人口389.07万人,辖91个乡镇(街道)、5250个行政村。2009年,滨州市首次开展村居慈善互助基金设立工作。经过8年的发展完善,目前,全市慈善互助基金募捐总额达到7400万元,占到全市募捐总额的56%;参与捐款的村居数量发展到4725个,占全市总村居数的90%以上。8年来,全市累计募集基金2.4亿元,支出2.2亿元,救助困难群众16万人次,逐渐摸索出推进在村居设立慈善互助基金的基本道路。

(一)培育典型,分类指导。培育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各级典型,通过典型的推广和带动促进全市慈善互助基金工作的开展。同时,立足实际将全市各县区划分为经济较发达、欠发达、开发区三大类,将各乡镇(街道)划分为工业乡镇、农业乡镇、城区街办,将各村居分为城中村、空巢村等,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提出不同目标要求。探索实行经济发达地区农民企业家带头捐款,农业乡镇以户为单位进行捐款,空巢村村中能人回乡捐款等多种模式。

(二)分级负责、下放职权。坚持分级负责、捐助统一的工作原则,采取市级指导、县区监督、乡镇(街道)管理、村居使用的管理办法,将慈善互助基金的募集和使用权下放到乡镇和村居。2016年,滨州市强力推动基层慈善组织法人资格认定工作,在乡镇(街道)一级由设立慈善分会变为成立慈善总会,同时在有条件的村(居)成立慈善总会、协会或基金会,赋予基层慈善组织独立募捐和救助职能。2016年新成立乡镇慈善总会33家,占到全部乡镇数的36%,其中博兴县所有乡镇均成立慈善总会,并注册登记村级慈善协会4家,充分赋予基层慈善组织独立募捐和救助职能。

(三)表彰先进、鼓励创新。滨州对先进基层慈善组织进行表彰,鼓励其积极创新。其中,惠民县以奖代补,对人均捐款达到50元的村,按村自筹金额的30%予以奖励,共同设立慈善互助基金。高新区小营办事处循序渐进,在每个村民捐款“一元”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到“十元捐”。博兴县兴福镇赵马村鼓励全村200多家企业捐款800万元设立福源爱心基金,每年拿出基金增值部分40万元用于村内困难救助和公益活动的开展。 

(四)规范运行、阳光操作。出台村(居、社区)慈善互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慈善互助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一是明确由村居负责慈善互助基金设立工作。各村居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负责捐款发动和善款接收工作,并将捐款明细在村居公开栏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二是梳理慈善互助基金救助流程。困难群众向村(居)慈善工作站递交救助申请,经乡镇(街道)、村居联合调查核实后,7日内拨付救助款,突发性事故原则上从递交申请到善款拨付不超过三天。由村居慈善工作站负责具体救助工作和申请上级慈善部门救助,缩短救助时限、简化救助程序。三是规范慈善互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慈善分会为各村居慈善互助基金设立专户台账,用于本村居慈善救助,确保专款专用。专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使用;因救助工作需要,专户资金不足的,可由乡镇(街道)慈善分会向县(区)慈善总会申请专项拨付。

在推进村居广泛设立慈善互助基金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一是如何保证村居慈善互助基金设立的连续性。在村居慈善互助基金设立和推广的初级阶段,村居慈善工作站与村两委基本为一套领导班子,村居民对村两委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到慈善互助基金的设立,因此村居主要负责人的作用十分关键。目前,有些村居领导班子对慈善互助基金认识不到位,宣传引导跟不上,即使村民有心也“捐助无门”。有些村居领导班子更换频繁或不稳定,给动员工作增加了难度。而且,村居民对已遭遇不幸,亟需救助的困难群众进行定向捐赠的意愿较高,且捐赠数额较大,对积累基金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日常捐赠参与度较低,造成部分村居慈善互助基金设立工作时断时续。二是如何保护爱心群众的的捐赠热情。“慈心一日捐”期间,村居号召村居民自愿捐赠设立村居慈善互助基金。当村级公共事务亟需资金支持或村内群众亟需救助,已设立的慈善互助基金不足以应对时,往往会再次组织自发捐赠活动,给村居民带来重复捐赠的压力。同时,单纯依靠村居民捐款设立的慈善互助基金总额有限,受益人次受到制约,当多个捐赠者同时需要帮助时,无法面面俱到,影响了村居民继续捐赠的热情。三是如何将村居慈善互助基金的发展与政府决策相结合。2012年,山东省开始选派“第一书记”到贫困村抓党建、促脱贫。“第一书记”作为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是“党的政策的宣传队,农村党建的工作队,脱贫致富的服务队”,如何争取驻村“第一书记”对村居慈善互助基金的支持成为新的工作重点。目前,加快构建合村并居成为当下城中村改造的重点任务,发动村居民设立慈善互助基金,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对凝聚社区向心力,促进社区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如何抓住有利契机,尽快在新建社区中设立慈善互助基金成为当前慈善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考验。

三、促进村居慈善互助基金发展的建议

(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要把发展慈善事业提高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作为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实事好事,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将以村居慈善互助基金为代表的慈善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发展观工作考核范畴。作为一项内容,对表现突出的乡镇(街道)、村居进行奖励和政策扶持,对未积极发动的乡镇(街道)、村居实行扣分制。以更大的重视程度、更强的支持力度、更实的工作态度,切实解决慈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努力推动慈善工作取得新成绩。

(二)加强宣传发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广泛传播慈善文化,使社会各个层面都能认识慈善、参与慈善。要把慈善事业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的重要内容,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教育部门要开设慈善课程,从小培养中小学生向善意识。村居作为群众生活的大本营,更要利用“农闲时节、每天饭前饭后”的时机,合理发挥“大喇叭”作用,普及慈善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尊重、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慈善组织自身建设,不断提升工作水平。一是不断丰富村居慈善互助基金募集方式和渠道。争取组织部门支持,动员有“第一书记”的村积极配合慈善互助基金设立工作,将发展慈善互助基金与引领帮包村致富相结合。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打理慈善互助基金,尝试通过保值增值的方式,壮大基金规模,使更多困难群众得到救助。二是严格善款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村居慈善互助基金是群众的良心钱、保命钱、救命钱,它的来源、去向和用途倍受社会关注。在善款使用上,要紧紧围绕困难群众的迫切需求,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三是要加快推进乡村志愿服务。要继续壮大乡村慈善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大力提倡社会志愿服务,鼓励支持更多的群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逐步探索将群众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救助与表彰的重要依据。四是要提高社会公信力。各级慈善组织要强化行业自律,严格遵守村居慈善互助基金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议事规则,利用村民主议政日集中讨论村级慈善工作,每项决议全部在公开栏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级慈善组织建立健全机制,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坚持公开、公平办事,取信于民,赢得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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