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安徽省民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定的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2015年8月1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作出修订,新增了慈善活动监督检查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内容,根据不同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按照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阶次划分,规定了慈善领域6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基准。
此次修订系《基准》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既是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安徽省民政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又一具体实践。
下一步,安徽省各级民政部门将继续严格按照《基准》规定,依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积极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安徽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