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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实施

时间:2017-06-01   浏览量:128 次  来源: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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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全文分为总则、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六十一条,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责任主体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有关老年人工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弘扬具有民族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

《办法》提出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自治区敬老活动月。

——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护理补贴,或者为其购买护理服务;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等;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加强医养结合工作

《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办法》的出台,弥补了广西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不足,对于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推进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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