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25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全文分为总则、家庭赡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九章,共六十一条。这部法规的出台,弥补了我区在老年人权益保障立法方面的不足,对于切实保障我区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推进我区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广西步入老龄化社会20余年,出台《办法》的势在必行。我区自1996年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是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较早的省区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区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主要体现在:一是老年人口规模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6年底,广西常住人口为4838万人,其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716万人,占常住人口数14.8%;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481.4万人,占常住人口数10.0%。二是高龄化程度高。截至2016年底,我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119.4万人,约占全区老年人口的16.7%。三是困难老人数量多。根据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结果推算,我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为131万人。四是“空巢”化日益严重。我区地处西部欠发达地区,年轻劳动力大量外出务工,留守、空巢老年人不断增加,据估测,目前我区空巢老年人口将近367.3万。
二、《办法》经过充分酝酿出台。2013年12月,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人大会常委会将《办法》列入2013—2017年五年立法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于2015、2016年将《办法》列为政府二类、一类立法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老龄办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立法工作小组,多次赴区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并先后组织了六次立法论证会,邀请有关部门和涉老单位负责人、法律专家、知名律师、老年人代表等就《办法》的框架、内容、条款等进行多次深入研究和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先后两次书面征求全区14个设区市政府及35个区直部门的意见,并先后两次在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立法工作小组经过反复的修改、论证、数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审查稿)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2016年11月1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审查稿),形成《办法(草案)》并于11月30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办法(草案)》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最后获得通过,将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
三、《办法》的广西特色
1.弘扬具有民族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我区是少数民族自治区,各少数民族在发展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和传统美德。为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这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引导全社会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第八条第三款提出鼓励发掘和弘扬少数民族的敬老养老传统;第九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老年节所在月为本自治区敬老活动月;国家机关、体球网、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活动。
2.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这是继福建、河南后,全国第三个、西部地区第一个出台相关制度的省份。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完善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养老服务、住房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3.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据民政部门统计,截止2016年底,我区共有各类养老机构1600多家,床位17.1万张,难以满足广大老年人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因此,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推动我区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化进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分别明确了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一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营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优先保障供应。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奖励、扶持办法,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运营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三是企业事业单位、体球网、个人投资兴建和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或者向其他公益性养老机构的捐资捐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运营减半或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办理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享受优惠。
4.明确医养结合的有关规定。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有限且服务体系彼此相对独立,医疗与养老融合难成为制约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医养结合工作发展,第三十条明确了我区医养结合的具体要求:一是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三是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年人签约服务机制,为在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并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四是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医养结合机构,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可以设立老年病科,建立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疗服务;五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兴办、运营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5.明确建立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是政府给予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的生活性津贴,旨在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倡导尊老敬老的社会风气。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高龄津贴政策,为全区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发放生活津贴。截止2016年上半年,我区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全部制定出台80周岁以上高龄津贴政策,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津贴标准存在一定差异。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高龄津贴制度,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
6.明确无障碍设施改造要求。结合当前我区大部分老旧社区无障碍设施不健全,给老年人日常生活以及紧急救援带来很大困难等情况,第五十条对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设施改造作出了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残联、老龄工作机构等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和老年人居住区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改造,方便老年人生活。
此外,《办法》还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责任主体、建立老年人信息统计制度、进一步细化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提出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强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职责、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明确有关部门预防和查处诈骗老年人非法行为的工作职责、细化老年人交通优待相关规定等。(根据广西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