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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出台 使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有标可依

时间:2017-03-16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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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除了每月可以领取不低于城乡低保金1.5倍的救助供养金,还可以享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等多项特殊关照。那么,哪类人群符合特困救助标准?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本市近日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就特困人员的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肢体、视力残疾人。在认定无生活来源这一项的标准时,《认定办法》指出,收入总和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等各类收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优抚对象所享受的抚恤优待金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等社会保险、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残疾人两项补贴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无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等不计入收入范围。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的,不能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拥有大中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专用车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2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的。(根据天津市民政局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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