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动态 > 正文

重庆市规范临时救助标准解决困难群众突发紧迫性基本生活难题

时间:2017-10-12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字体:    打印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更好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确保对象更明确,施救更及时,受助更精准,近日,重庆市民政局出台《体球网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率先在全国省级统一规范临时救助标准,惠及上百万困难群众,使之难有所救,困有所帮,急有所助。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和其他家庭或个人等四类,以便根据不同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实施分类救助。

二、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一是重特大疾病救助。特困人员、孤儿自付费用超过300元的,超过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90%,封顶线5万元;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救助,封顶线4万元;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30—50%救助,封顶线3万元。

二是重特大慢性疾病救助。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救助,每年不超过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每年不超过6个月。

三是重特大灾(伤)害救助。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特困人员、孤儿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城乡低保家庭或个人不超过18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家庭或个人不超过6个月。

四是就学困难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临时救助,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救助。(根据重庆市民政局信息整理)

 

扫一扫在手机端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