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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地名普查验收工作

时间:2017-05-05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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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近期一些县(市、区)报送地名普查成果发现的问题,近日广东省地名普查办下发《体球网进一步规范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对地名普查验收作出更具体的规范。

一、规范验收流程和验收组织。验收按照“县级自查→地级核查→省级验收→成果上报”的流程自下而上申请报验。为解决成果资料存放困难和确保资料信息保密安全,地级地名普查办完成核查工作,提请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后,由省级地名普查办统筹安排,派出验收工作组到每一个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

二、规范验收内容和相关材料组织。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为基准,具体分为组织管理、地名调查、地名标准化、地名标志、数据库建设、成果表、检查验收等七项内容(档案项不计入此次验收指标)。其中,数据库成果做成光盘形式,其他内容按省地名普查办制订的《广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验收文件资料参照表》序列分类打印一套纸质材料,装订成册,供检查验收。

三、规范县、地两级验收形式及要求。县级开展自查前,技术服务单位应先进行全面自检,形成自检报告,并依照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要求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普查成果质量承诺书,作为问题追溯文书,一并提请县级地名普查办开展自查。县、地两级严格验收标准,综合检查验收,县级全面自查经专家组评估或县级地名普查办集体讨论决定;地级全面核查按规定比例对所辖县级行政区进行抽查,认为成果合格的,根据地名普查质量评价体系评分要求和依据进行打分,撰写质量评价报告、自(核)查报告;如果检查不合格的,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责成限期整改,重新报验,自(核)查的分值表保留归档。

四、规范质量评价报告和自检、自查、核查报告内容。县、地两级全面自查(核)查认为各项验收内容合格的,按省地名普查办统一制作的样式撰写质量评价报告(含分值表)、自(核)查报告。其中,质量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地名普查概况(政区基本情况、地名普查工作开展过程、普查成果数量的分类统计)、评价方法及过程、评价内容、评价结论,以及实施质量管理、评价、监理工作情况。自检、自查、核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查工作概述,包括开展自查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验收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验收内容检查验收结果,以及档案资料初步立卷归档等情况。

五、规范对验收工作不同意见的处理方式。县级地名普查办对地级地名普查办核查或地、县级地名普查办对省验收组发现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应尽量以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共识,抓紧整改到合格;如未能协商一致,逐级以书面形式将不同意见的问题和理由报省地名普查办,由省地名普查办研究答复。

六、规范成果上报及管理。一是相关材料。报送在地名普查中同步推进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以及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普查工作情况,并制作了报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建议名单、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名单(包括已清理整治和拟清理整治)、跨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目录的表格样式。二是成果管理。报送成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省地名普查办验收包括成果数据、审核申请表、报验单、省级质量评价报告、监理报告和验收报告等;并将普查成果按照有关要求导入质量管理和验收系统。各级地名普查办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地名普查办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履行好验收工作的主体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遵照普查验收和质量评价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抓紧部署实施。(根据广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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