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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制定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

时间:2017-11-20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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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是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规范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近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实施细则》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办理程序、自理能力评估、终止供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精准识别特困人员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实施细则》规定: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遵循“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规范,高效便民;个人申请与主动发现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卫计、残联等部门的配合以及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

特困人员包括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细则》分别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实施细则》规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书面声明,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声明等申请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公示满7天,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查上报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进行核对,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特困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实施细则》还对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进行了明确、可操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范化水平,省民政厅要求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实施好《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全面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并将相关数据录入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高质量完成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数据与报表数据、台账报表、民政部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实现同步更新。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指导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加强巡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积极宣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申请。(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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