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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印发加强脱贫攻坚监督执纪问责实施方案

时间:2017-08-04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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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围绕“加强领导是根本、精准扶贫是要义、增加投入是保障、各方参与是合力、群众参与是基础”的目标要求,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把脱贫攻坚作为最大的民生工程、重大的政治责任和战略任务,尽职尽责、凝心聚力、统筹协调、精准施策,扎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中涉及民政职能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切实做好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工作。

要实行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应扶尽扶。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开发标准的衔接,确保到2018年,全省所有的县(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加强低保对象与扶贫开发对象的衔接,在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对已脱贫的低保对象要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返贫且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要做好医疗救助脱贫。加强医疗救助与健康扶贫的有效衔接,对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重合的低保对象和边境沿线行政村边民个人缴费部分给予70元/人/年定额补贴; 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要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精准认定救助供养对象,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进一步摸清救助供养对象类型,精确统计特困人员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失能半失能人员的数量,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为特困人员建立个人档案。进一步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提升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能力。科学设定救助供养标准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各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级制定的标准和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强化资金保障,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要加大贫困人口临时救助力度。妥善解决好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问题,全面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托底功能,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丰富救助手段,着力解决好困难群众的个案性急难问题,形成政府托底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强大合力,坚决杜绝和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

要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关爱保护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全面摸底排查,准确掌握农村“三留守”人员的数量规模、分布区域、家庭组成、监护照料、教育就学等基本信息。要落实好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牵头责任,推动建立起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参加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牵头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困境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库,做好信息共享和精准救助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各地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托政府政务中心或儿童福利机构成立儿童福利服务指导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城乡社区建立儿童之家。建立“三留守”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慈善组织为“三留守”人员提供救助和服务。

要充分发挥相关职能作用,助推脱贫攻坚。推进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切实增强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区的自治功能和发展能力,推动政府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向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延伸覆盖。大力推进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建设,重点建设边境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党员10人以上的村民小组,贫困县同步实现脱贫摘帽与村民小组活动场所全覆盖。落实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参与脱贫攻坚任务,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计划,以国家级贫困县为扶持重点,每年选派100名左右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供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三留守”人员关爱中的作用,探索实施社会工作介入农村低保核查计划。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贯彻实施慈善法,加快配套立法工作,积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加快建立和完善慈善项目库和慈善信息发布机制,努力实现脱贫攻坚与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进一步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方案规定:严明纪律要求。严守政治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及时组织学习、具体研究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实;加强组织纪律,坚决服从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厅党组的脱贫攻坚决策安排,对执行脱贫攻坚任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组请示报告;恪守廉洁纪律,绝不允许出现违规滞留、截留、挪用资金的问题;加强群众纪律,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严肃查处在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有失公平的行为;加强工作纪律,以扎实工作作风,落实好精准扶贫,规范相关脱贫项目的执行程序、数据填报等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脱贫任务。强化政策红线意识。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好民政政策,坚决杜绝民生兜底相关政策的变通走样,提高精准施保工作水平。通过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应退尽退,支持精准扶贫行动计划实施。全面提高低保对象准确率,精准识别扶贫对象,落实按户施保。严格两项制度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阳光操作,确保制度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到户,确保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档案资料齐备、完整。加强监督检查。要结合承担的脱贫攻坚职责,针对各项政策、任务的落实情况,定期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梳理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有针对性、有目的性的开展督查工作,严肃督查纪律,提高督查效率,督查结果及时通报。督查结果与资金分配、评先评优等结合,对督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核实查处。加大通报问责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善于发现和纠正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除进行边查边改、督促整改外,视情况进行处理。属违规违纪问题,要进行问责查处,必要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省纪委派驻省民政厅纪检组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增加通报、曝光的频次和数量,实现好通报的教育督促作用。

方案明确:7-8月开展自查自纠,各地结合民政职责及当年扶贫任务,认真对标对表,查找问题,组织一次自查自纠,梳理问题清单,提出整改解决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各州、市民政部门自查自纠工作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厅社会救助处,由社会救助处汇总情况后,报厅党组。9-10月开展重点督查,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省民政厅组成督查组,赴各地进行实地督查,重点对各地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执行政治纪律情况、责任压实情况、精准施保情况、政策执行情况、工作效能情况、资金到位和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实效进行督查。11-12月完善政策措施,针对问题,设计制度,结合自查和督查发现的问题,坚持解决问题,填补制度漏洞。要及时将好的经验做法以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细则。明确责任归属,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促进民政政策落实。(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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