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云南省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6年底,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570.1万,占总人口的11.95%;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607万,占总人口12.4%,其中约有3.6%的老年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的老年人需要适度照护。老龄化的加快导致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叠加的趋势越来越显著,老年人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十分迫切。
一、逐步建立医养结合政策体系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养结合工作,在《中共云南省委体球网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省发改委、省民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云南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进一步明确加快医养结合型养老护理体系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养老医疗服务,逐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护理功能,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其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到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为入住养老人提供不同形式的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养老服务。省民政厅、省卫计委等部门还出台了《体球网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制度,从规划、准入、土地、人才、投融资、财税、医保、信息等方面,加强医养结合发展制度保障。
二、加快规范医养结合许可工作
印发《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体球网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分别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经审核,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设立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写清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指导其与周边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同时要求对于各地不具备条件设立医疗机构的养老院、敬老院等机构和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立养老机构但开展养老服务的,由属地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联合指导其与周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签订提供医疗服务和养老服务的合作协议。力争到2017年底,各地实现6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
三、努力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
省民政厅积极通过三种方式推动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一是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独立设置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医务室等各类符合设置许可标准的医疗机构;二是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开设医院、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分支机构;三是推进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就医用药绿色通道,并开展医疗巡诊、紧急救援,落实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等服务。目前,全省已有148家养老服务机构内设了医疗机构,其中:内设医院28家、内设护理站24家、内设医务室96家;另有74家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2015年以来,云南省每年按排5000万元,对社会力量利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养老机构,且符合相关资质条件的,每张床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00元、5000元建设补助;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并投入使用的,每张床每年给予不少于600元运营补助。今年,省民政厅代起草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的补助标准,其中:对社会力量利用自建产权用房、租赁用房兴办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分别按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2000元、1000元补助。目前《实施意见》正在送审过程中,待审定后,将及时印发执行。
五、探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积极探索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养老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以政府补贴、社会互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服务保障。目前省民政厅正在抓紧制定试点意见,计划年9 月底在丽江市启动试点,2018年逐步扩大试点城市范围,利用2-3年时间,力争在“十三五”期间,与国家同步建立并推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养老能力
推动全省各社区普遍开展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疗、转诊、中医药、社区护理等服务,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每年一次的免费体检等服务。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已为275.27万老年人提供了健康管理服务和建立了健康档案,覆盖率达到73.78%。积极配合开展以老年人为重点人群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计划2017年签约率达到60%。(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