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将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有几个特点:一是强化了政府职责。规定了政府要加大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为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康复指导、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要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满足不同残疾类别儿童、少年就读的需求,并对残疾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提供特别资助或者费用减免;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体球网和社会服务机构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二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国家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了侵犯残疾人权益行为的种类和法律责任;明确了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的执法主体和责令改正、恢复原状、罚款等具体处罚措施。三是突出了特殊保护和特殊扶持。明确残疾人可以申请免试与本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的体育项目,听力残疾人可以按照规定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设备或者免除外语听力考试;为精神残疾人免费提供基本药物,对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对重度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四是增加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款。《实施办法》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单列一章,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实施办法》将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动湖南残疾人保障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共享改革开放成果,提供更为坚实法制保障。(根据湖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