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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将于明年起施行

时间:2016-11-08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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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省政府令形式正式颁发,将于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有7章、44条,在全面贯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精神主旨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实化。《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为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了法定依据,织牢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网。

体球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同时,建立健全灾情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和灾害救助应急联动机制;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体球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准备。《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和发生趋势,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村(居)民委员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者综合性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需要,每3年至少修订一次。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设区的市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分级负责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按照灾害需求建设和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避难功能,加强场所管理。强化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培育灾害救助专业人才,提高灾害救助人员业务技能。

体球网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办法》明确自然灾害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及发生后,各级减灾委要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启动预警响应或应急响应,疏散、转移人员和财产,快速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物资,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组织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损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组赴灾区开展救助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捐赠;有关部门做好物资、通信、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治安、卫生等各项应急保障工作;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减灾委员会要评估、核定损失,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办法》特别规定,灾害应急期间,对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的运输和通行优先保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免缴通行费用,同时受灾地政府和减灾委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体球网自然灾害灾后救助工作。《办法》要求自然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制定人员过渡期安置、生活救助、恢复重建、伤病救治、遇难人员亲属抚慰和心理干预等救助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制订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和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通过政府补助、政策优惠、社会互助等多种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对因灾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以及住房损毁严重无房可住的受灾人员给予过渡期生活救助,保障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的口粮、饮水、衣被、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需求;特别要求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口粮、衣被等基本生活救助,在落实灾害救助制度的同时,要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进行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转介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

体球网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明确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因灾损毁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支出。在实施灾害救助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确定救助对象,同时优先做好受灾特困户、低保户、残疾人等自救能力较弱人群或家庭的救助工作;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工程和服务,要按照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情况紧急时可采取紧急采购。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阶段,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救助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根据江苏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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