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陕西省以政府令形式出台《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38条,在全面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精神主旨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细化和补充,体现我省《办法》的指导性、可行性和操作性;注重将我省近年来救灾实践中证明切实可行、得到国家层面充分肯定的系列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写入《办法》,体现陕西特色特点。《办法》的出台,对依法推进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明确,要加强自然灾害救助的协调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协调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办公室设在本级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灾工作所需的经费。
《办法》提出,要加大救助准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修订,提高本区域内居民应急自救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储备库建设规划和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办法》强调,要强化自然灾害救助关口前移。气象、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洪水监测预报。气象部门应当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水利部门应当密切监测江河水情变化,及时准确作出洪水预报预警。鼓励个人、企业事业单位通过商业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化解自然灾害导致的经济风险。支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建立政策性保险,居民自愿参保,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办法》指出,要推进预警响应工作。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预警响应启动情况;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自然灾害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拨准备;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为救助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陕西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