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是农村贫困人口扶助政策体系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困难群众同步实现全面小康宏伟目标的有力保障。江苏省在前两轮脱贫工程中,着力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衔接,初步形成了救助兜底保障、扶贫促进发展的融合式工作格局,为夺取脱贫工程的阶段性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体球网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苏实施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实际,我省将衔接的范围由农村低保制度拓展到整个社会救助制度。2016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体球网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相互衔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7号),形成了多层次、立体式、衔接更紧、网底更密的兜底脱贫新举措。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健全农村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精准识别长效机制,加强农村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将所有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农户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强化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制度,对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低收入农户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做到不错不漏、应保尽保。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酌情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十三五”期间,在核算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和首次建档立卡时,认真落实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政策。对因就业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并且主动申报退保的,采取缓退方式退出低保,鼓励劳动自立。对通过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两年内继续享受原扶贫开发支持政策,巩固脱贫成果。健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16—2020年农村低保最低保障标准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365元、400元、430元、465元和500元以上。
二是特困人员供养解贫。进一步细化特困人员“三无”认定条件,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纳入供养范围,并根据其自身生活状况给予相应救助,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建立完善分散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重点空巢独居老人关爱照料制度。支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专业社会工作者为特困人员提供困难帮扶、社会融入、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社会康复、权益维护等专业服务,积极构建物质资金帮扶与心理社会支持相结合、基本照料服务与专业化个性化服务相配套的供养模式。全面落实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机制,苏南、苏中、苏北地区的农村特困对象年救助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45%、50%。
三是医疗救助遏制返贫。提高医疗救助水平,重点救助对象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当地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加强医疗救助与农村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的互联互享,将医疗救助对象全部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提高救助时效。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补贴。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探索建立政府保基本、市场作补充、社会献爱心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有效缓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的负担。
四是临时救助解难救贫。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根据困难对象的不同救助需求,完善由临时救助到低保、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救助的“摆渡机制”,发挥综合救助效应。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保障临时救助工作,增强困难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报告协商、信息共享机制,对困难群众遭遇的“急、难、险”等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五是灾害救助应急济贫。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防灾减灾工作。重点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扶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加强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灾情,迅速响应,妥善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尽最大可能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统筹资源,提高低保受灾户、扶贫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受灾户抗御风险能力。
六是农村留守人员关爱助贫。推动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履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制定推进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三留守”人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意见,引导人口流出地农村社区加强对“三留守”人员的生产扶持、生活救助、安全保护和心理疏导,切实提高对“三留守”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在政策措施、保护机制、服务体系、工作力量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统筹运行。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养老服务发展。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自有土地,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
七是社会力量参与扶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大力培育发展扶贫类社会组织,简化登记程序,实行直接登记,探索建立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的转介服务信息平台,借助公益慈善力量,及时给予个性化救助。积极发动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孤寡老人、困难残疾人工作,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关怀。开展“村(居)帮办”等活动,充分发挥互助会、结对帮扶等形式在传承邻里关爱、守望相助传统美德中的作用,形成生活保障、人文关怀、精神慰藉相结合的扶贫济困模式。
八是市场保险防范致贫。增强“风险共担、普惠于民”的保险意识,建立民生保险制度,激发市场参与活力,提高保险在社会救助和扶贫帮困中的作用和份额,利用保险的杠杆效应增强居民应对突发风险的能力,为“救急难”提供必要补充。积极探索自然灾害民生保险、意外伤害人身保险、重特大疾病专项保险等民生救助保险。以政府、社会、个人“三结合”为原则, 在政府做好政策引导、项目设计、资金投入前提下,不断创新资金筹集方式,协调承保公司、社会组织引入企业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村(居)为困难居民购买保险,推出回报率高的险种吸引群众购买,有效实现投保资金广渠道、多层次、常态化安排。(根据江苏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