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提高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能力,近日,贵州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下发了《贵州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明确,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或经省政府批准可自行采购。
《办法》规定,省级救灾物资是指省级财政安排资金(含救灾捐赠资金),由省民政厅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省级接收的各类救灾捐赠物资;国家民政部调拨我省用于救灾应急工作使用的结存物资。级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明确,省级财政对储备(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经费补助。管理经费专项用于储备(代储)单位管理储存省级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项支出。管理经费由省民政厅在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省财政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按上年实际储备(代储)省级救灾物资金额的6%以内,结合省级财力情况和救灾物资管理的实际予以统筹安排。储备单位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原则,切实加强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
《办法》规定,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代储单位接到省民政厅物资调拨通知后,2小时内组织省级救灾物资装运,并按照指令在24小时内将省级救灾物资发运到目的地。运输要按照《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救灾物资安全运达灾区。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先进先出、就近调用”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办法》还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明确,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根据贵州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