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颁布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订。《办法》重点突出,针对性强,适应了当前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需要,对推动黑龙江省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和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将发挥重要作用。
《办法》重点在罢免主体、罢免措施、权利保障、监督强化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创新。
一是实现了罢免主体的创新,解决罢免程序难启动的问题。《办法》规定,“村官”不称职,罢免要求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提出,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罢免,让村务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作用,解决了“自己刀不能削自己把”的问题。同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即可启动罢免程序,“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既具有表达村民意愿的代表性,又降低了启动罢免程序的门槛;在表决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即可通过,这样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罢免表决通过的难度,使罢免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是实现了罢免举措的创新,解决“选上易,罢免难”的问题。《办法》中规定了“三项承诺”制度。一是候选人主要围绕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进行竞职承诺。二是候选人结合本村实际,在思想、工作、作风和廉政等方面,提出任期发展建设目标和主要推进措施,进行履职承诺。三是围绕当选后出现履职能力差、工作作风差、没有履行好竞职、履职承诺的事项等情况时,进行辞职承诺。“三项承诺”的规定使候选人从幕后竞争走上竞选前台,从私下许愿变成公开承诺,从三年一次的监督选择变成全程监督随时重新选择,进而保证换届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有序选举。
三是实现了权利保障的创新,解决“妇女半边天瓶颈”的问题。《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并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对提名、确定候选人和选举程序等方面,作了保证妇女成员候选人当选的细化规定,明确要求“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的妇女人选”,确保了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必有妇女成员候选人当选,从而有效保证了妇女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被选举权,对保障妇女实现平等的政治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是监督强化的创新,解决了“难以认定查处贿选”的问题。《办法》首次将处理贿选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法律条文中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出贿选的具体行为,并相应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措施,旨在让那些企图采取贿选手段当选的人可以“对号入座”,对其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同时,为了使处罚贿选行为更加严厉,新法又进一步增设规定了“通过贿选手段当选的人员,其当选无效”,杜绝了贿选人员事后逃避的侥幸心理,使在贿选问题的预防、制止和处理结果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根据黑龙江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