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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17-07-31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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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民政厅修订出台了《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鲁民〔2017〕36号),进一步加强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规范管理,切实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

新的《细则》聚焦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中伤残抚恤管理工作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对原《细则》不完全适应的条款和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共九章、三十三条,从目的、依据和适用对象,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基本条件、材料、程序及医学鉴定,残疾证件和档案管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管理,抚恤金发放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第二次鉴定费用项目和承担人进行了明确,同时增加了责任追究条款。一是进一步规范了伤残抚恤办理程序。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各地在伤残抚恤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重对第二次医学鉴定程序、残疾军人退役向地方政府移交及抚恤金接续发放、刑满释放残疾人员如何恢复抚恤待遇等方面作了进一步规范,使伤残抚恤办理程序更加明晰、更便于操作。二是对第二次鉴定费用项目和承担人进行了明确。新修订的《细则》增加了如下规定:“第二次鉴定产生的检查、鉴定费由申请人垫付;经第二次鉴定,对原鉴定结论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报其垫付费用;对维持原鉴定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其检查、鉴定费。”三是增加了责任追究条款。针对当事人伪造、变造证件,残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况,新修订的《细则》明确规定了对在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中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或者在残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根据山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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