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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时间:2017-10-30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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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135号公布出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全面落实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规定,结合我省灾害救助面临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以及款物管理使用等方面内容,共有7章37条。

《办法》规定了灾害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救助工作,设立减灾委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列支灾害救助资金、物资采购资金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负责灾害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灾害救助。

《办法》规定了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完善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防灾减灾标准体系、救灾物资紧急调运保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为灾害救助工作配备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强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市县和多灾乡镇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需要。

《办法》规定应急响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运资金物资、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分析评估灾情及灾区需求、组织捐赠等措施。同时可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工具和场地,灾害结束后及时归还并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了受灾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做好倒损房屋损失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另外对冬春救助、农房灾害保险、后续社会救助衔接以及救灾款物调拨、分配、管理、监督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的公布与实施,从法律层面肯定了我省灾害救助工作多年来形成的原则制度和经验做法,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提供了法制遵循,标志着我省灾害救助工作步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根据甘肃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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