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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时间:2018-08-06   浏览量:128 次  来源:河南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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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下文简称《条例》)。

《条例》共8章60条,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提供法制保障。《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惠及全省1500多万老年人。

《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做好老年人调查统计、档案记录和服务工作,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条例》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常回家看看,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经常探望;对未经常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养老机构可以向该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条例》规定,建立完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明确“各级政府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等适合老年人的保险产品”“在全省实施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对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老年人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条例》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作出硬性规定。明确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一所医养结合机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合理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合作,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融合发展。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依法设置医疗机构。每个省辖市、县(市、区)至少建立一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

《条例》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园等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等场所,对老年人免费开放。市内公共交通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给予补贴”“老年人随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生活居住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将户籍迁入赡养人或者扶养人户籍所在地,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为行动不便、患病或者残疾的老年人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服务。”

《条例》法律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对部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提高了处罚标准。规定“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的;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的。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河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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