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民政局出台了《青岛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取得、管理 、使用等作出明确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资格认定实行培训考试制度,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需通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对存在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等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出现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等情形的,将依法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民政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青岛市民政局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