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宁夏人口老龄化问题,加快宁夏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11月30日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他监督管理,规定了政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家庭成员的责任和义务。通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救助服务、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构建全新的社会化养老新模式。
在养老规划、建设和标准方面,《条例》规定,未来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应该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的,应增建或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农村互助养老院等农村老年人服务设施。闲置的国有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办公楼等适宜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在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开展养老活动和各类养老服务组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等服务,丰富居家老年人的生活。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每年将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
此外,《条例》还专门制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