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对“三农”工作做出的新的战略部署,是我国“三农”发展进程中的一次重要里程碑。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描绘了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吹响了新时代乡村振兴的嘹亮号角。民政部门联系民生最紧密、服务群众最直接,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纽带,肩负着巩固农村基层政权、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落实基本民生保障等重要职能任务,必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奋勇当先、积极作为,为实现广大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贡献力量。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吉林省民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体球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和全省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制定下发《吉林省民政厅体球网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体球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对全省民政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出全面部署。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吉林省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有效加强,村民自治机制更加完善,农村社区建设实现全覆盖,社区社会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农村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更加有力,农村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殡葬管理和服务、区划地名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工作成效显著,乡村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动乡村治理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推动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乡镇政府职能转变、乡镇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等各项任务落实。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加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将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前科的一律纳入黑名单,纯洁净化村委会队伍;选优配强村干部,切实为乡村振兴提供人才支撑。深入开展基层民主协商。2018年年底前,所有行政村全面建立议事协商委员会,规范完善议事协商制度。提升基层治理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基层矛盾有效化解。有序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区服务制度,提升农村社区服务管理水平,切实为广大农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环境。到2020年,全省农村社区实现全覆盖。大力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鼓励发展科技服务、农技培训等类型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农村公共文化和移风易俗类农村社区社会组织。
(二)积极推进基层民政能力建设
强化基层民政能力建设政策支撑。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群众满意的基层民政运行机制。扩大基层民政服务管理权限。制定乡镇民政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将直接面向群众、量大面广、由乡镇服务管理更为有效的各类民政工作事项依法下放乡镇政府。建立多元化民政服务供给机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民政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力度,不断提升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
(三)着力提高农村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强化脱贫攻坚低保兜底保障作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积极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探索构建困难群体分类救助、急难问题综合救助的梯次救助模式。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确保不低于国家现行扶贫标准。探索建立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加强低保、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政策统筹,健全社会救助的工作协调、信息核对、受理办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机制,“兜牢”民生底线。
(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和残疾人福利工作
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布局,建立农村社会福利中心与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对口支援机制,开展农村互助养老试点,建设农村养老服务大院、老年人集中居住区、邻里互助点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2018年,重点支持100个农村养老大院建设。到2020年,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70%以上。提高农村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水平。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建立动态调整和可持续发展机制。鼓励社会专业康复机构、支持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入农村社区,开展残疾人医疗康复活动。鼓励和引导专业社会组织进入农村社区开展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持续开展“爱心助行”活动,资助农村贫困残疾人适配康复辅助器具。
(五)深入抓好专项社会事务工作落实
推进农村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工作。持续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精准关爱行动。推进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深化殡葬改革,开展农村殡葬专项整治工作,减少违规土葬、散埋乱葬,推动乡村文明、移风易俗。促进乡村绿色发展,鼓励和支持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到2020年,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30%,60%的村(居)建成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统筹城乡发展,在乡镇撤并及设立上,注重以强带弱;在拓展中心城市规模上,注重将弱乡、弱村划入城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
吉林省民政厅将结合在全省民政系统开展“大调研、大督查、抓落实”活动,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有序推动《实施方案》目标任务落地生根,为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幸福美好吉林、决胜全面建成小康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吉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