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处青藏高原,囊括西部地区、民族地区、高寒地区、生态脆弱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所有特点,自然环境恶劣、自然灾害频发。为科学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和谐稳定,省民政厅论证起草了《青海省〈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底印发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救助准备、灾情报送、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救助款物管理、单位和个人责任义务、附则等八个章节共27条。《办法》依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基本原则,结合省情实际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突出的亮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目前我省灾情报送工作机制运转不畅、报灾不及时不准确、报告内容不规范、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将“灾情报送”作为专章列入,对灾情报送机制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强调了报告内容和报送时限,明确了各级部门的职责,相应规定既符合国家有关灾情统计报送制度规范,同时吸纳了我省各级民政部门长期工作实践经验,对规范管理我省灾情报送工作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针对长期以来,由于政府主导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规划建设灾后倒损民房,导致个别社会群体在应对自然灾害过程中“等、靠、要”思想严重,灾前预防和灾后自救的觉悟不高,缺乏生产自救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等问题,《办法》特别增加了“单位和个人责任义务”章节,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在应对自然灾害、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对规范灾后社会秩序、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下一步,省民政厅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持续加大《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督查力度,有力指导各地按照《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全力提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在扎扎实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和加强社会治理,在高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恪尽职守、体现担当、作出贡献。(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