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提高村(社区)“两委”干部选人用人质量,进一步加强村(社区)“两委”干部队伍建设,近日,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审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推荐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人选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建议人选要进行条件审查,从源头上把好村干部素质关,切实选优配强村(社区)“两委”班子。
《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建议人选要符合选举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条件,在年龄结构方面,提出推荐连任的人选一般不超过58周岁,新进人选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在文化水平方面,提出村民委员会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居民委员会新进人选一般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明确政治不合格、违反党纪和职务违法、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符合选举有关规定、道德品行不佳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
《办法》明确了村(社区)“两委”干部审查方法步骤:一是村(社区)党组织推荐村(社区)党组织委员初步人选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建议人选;二是乡镇(街道)党(工)委按不少于1:1.2的比例提出初步名单;三是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同级纪委监委、民政等有关部门对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初步名单的条件进行查核;四是乡镇(街道)党(工)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考察,研究确定村(社区)党组织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选建议名单,在所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根据情况确定正式候选人或建议人选;五是按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选举工作,对经审查不宜推荐选举或任职的人员,乡镇(街道)党(工)委和村(社区)党组织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教育引导工作。推广参选人签订承诺协议的做法,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当选的,应当不予任职或劝其辞职。
《办法》要求各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力戒形式主义,防止层层加码。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将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要求写入选举工作方案,体现到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具体选举办法,落实到选举工作中。(根据广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