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民政政策制度法治化、规范化,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第99号令)规定及相关工作要求,2017年12月25日,省民政厅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备案效率。
《规定》明确了民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及范围,对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意见征求、分歧处理、文件起草、审核签署、决定公布、备案登记、监督管理等作出了13项程序规定。对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三统一”制度、有效期制度、清理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文件制定和报备程序。特别是对设在省民政厅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部机构不得设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民政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予以明确规定,并着重对违反规范性文件报备有关规定,追究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厅机关各处(室、局)意见建议,总结吸收了其他部门及实际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对2015年《省民政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并经省民政厅第12次厅务会议审议后印发执行。(根据青海省民政厅信息整理)